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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药政法规

2024-01-29 17:04:36来源:药方舟浏览量:178


1.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特应性皮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58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日

发布机构:CDE

(来源: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7dc721422c920f0894962a16556c7e8e


为指导特应性皮炎治疗药物的科学研发和评价,提供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药审中心制定了《特应性皮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仿制药药学研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告(2023年第57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日

发布机构:CDE

(来源: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dc409001fab1f82ea1f6bdef901afe28


落实和推进国家药监局《关于改革完善放射性药品审评审批管理体系的意见》相关工作,促进放射性药品研发和科学监管,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仿制药药学研究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日

发布机构:CDE

(来源: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82a8d924630f4a087295bb6a270db1cd


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是新药获益-风险评估的重要基础。为给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提供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指导,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临床相关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60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发布机构:CDE

(来源: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29a3f634b5ece698d65c372c28ea5fe6


为指导和规范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临床研发过程中沟通交流的资料准备和临床研发要素考虑等工作,以提高沟通交流效率,促进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研发,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临床相关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人纤维蛋白原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版)》的通告(2023年第61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发布机构:CDE

(来源: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49af92e83d8e96fe02e4f5bb89b697fa


为指导和规范人纤维蛋白原用于先天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和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的临床试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于2022年发布了《人纤维蛋白原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结合近一年的实施情况,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人纤维蛋白原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修订版)》(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关于公开征求《慢性丁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日

发布机构:CDE

(来源: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0b5082d244307788d6bb55fb148328be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慢性丁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提供可参考的技术规范,我中心起草了《慢性丁型肝炎病毒感染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经中心内部讨论,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7.关于公开征求《脑膜炎球菌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7日

发布机构:CDE

(来源: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f8fd95ef8816c47d484615bde8c27034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是由脑膜炎奈瑟氏球菌(简称脑膜炎球菌)感染引起的一种严重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由于疾病早期阶段识别和诊断缺乏特异性,疾病进展后的病死率较高。接种脑膜炎球菌疫苗是群体预防和控制感染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
为引导企业科学研发脑膜炎球菌疫苗,科学制定临床试验技术标准,合理开展脑膜炎球菌疫苗试验,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脑膜炎球菌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中心内部讨论,形成了对外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8.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更新《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1日

发布机构:CDE

(来源: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2969c293179bd697dbb64c454926dd80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资料制作的质量与效率,规范电子申报资料的管理,结合反馈意见,我中心对2022年12月2日发布的《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和《药品注册申请电子文档结构》进行了更新,形成了《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和《药品注册申请电子文档结构》(以下简称《文档结构》),并制定了《电子申报资料验证标准》(以下简称《验证标准》)。
主要更新内容为:
(一)《技术要求》明确申请号编号规则及获得途径,增加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申请号;细化电子申报资料介质要求,存储电子申报资料的光盘需为一次写入型标准120档案级光盘,不得重复擦写;增加电子申报资料制作软件及校验和等内容。
(二)《文档结构》完善了文件及文件夹扩展要求,细化了各申请事项并固定其文件夹结构与路径,同时还增加了“临床数据库文件夹”及药用辅料与药包材电子申报文档结构等。
(三)《验证标准》主要包括基础信息、文件/文件夹、完整性三部分内容。如电子申报资料验证时出现严重程度为“错误”的结果,则不能通过验证。


9.关于公开征求ICH《Q5A(R2):来源于人或动物细胞系生物技术产品的病毒安全性评价》实施建议和中文版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2日

发布机构:CDE

(来源: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18e427adba212f6f272589a488918efc


为推动新修订的ICH指导原则在国内的平稳落地实施,我中心拟定了《<Q5A(R2):来源于人或动物细胞系生物技术产品的病毒安全性评价>实施建议》,同时组织翻译了Q5A(R2)的中文版。现对该实施建议和中文版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
如有修改意见,请反馈至联系人电子邮箱:gkzhqyj@cde.org.cn


10.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可降解膨胀止血绵”类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4日

发布机构:NMPA

(来源: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lqx/20231206164421158.html


“可降解膨胀止血绵”类产品为多聚醚型聚氨酯海绵,由(DL-丙交酯-co-ε-己内酯)-氨酯共聚物组成,一次性使用。产品经辐照灭菌,应无菌。用于鼻腔、中耳与外耳术后的暂时压迫止血与支撑。
基于现有的科学认知,该产品的组成成分(DL-丙交酯-co-ε-己内酯)-氨酯共聚物是一种接触体液(如血液)后可被降解,且降解产物可被人体吸收的材料。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类似风险产品“14-08-01可吸收外科止血材料”的管理属性和类别,该产品应当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14-08。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述管理类别受理产品的注册申请。
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2025年12月31日前原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继续有效。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此类产品注册人按照相应管理类别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注册证转换工作,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换;督促相关注册人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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