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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官方法规及动态——周汇总(2024.5.27-6.2)

2024-06-04 09:32:06来源:CDE、NMPA等注册圈浏览量:1631



CDE



一、药审中心关于2024年度编制内应届毕业生和聘用制人员(第一批)公开招聘资格审查结果及笔试公告
网址: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a9b7be5888931e755f6c6d631656b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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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审中心2024年度公开招聘工作安排,现将2024年度编制内应届毕业生和聘用制人员(第一批)公开招聘资格审查结果及笔试安排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
我中心按照2024年度编制内应届毕业生和聘用制人员(第一批)公开招聘公告的岗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自5月29日(周三)起陆续以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考生,考生也可自行登录公开招聘系统查看资格审查结果。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考生,请通过邮件和电话方式申请复核,复核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30日(周四)14:00前。


二、笔试安排
本次笔试采用线上闭卷考试的方式开展,分为模拟笔试和正式笔试两个环节。具体安排如下:


(一)模拟笔试
1.模拟笔试时间为2024年5月30、31日,具体通知请查收邮件。
2.请各位考生使用正式笔试的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测试,每位考生仅1次模拟笔试机会,模拟笔试必须参加,否则无法参加正式笔试。
3.模拟笔试的主要目的是让考生提前熟悉系统登录、试题呈现与作答、录音录像、佐证视频拍摄等全流程操作,具体的试题信息和要求以正式笔试的内容为准;若在模拟笔试过程中出现无法登录、面部识别障碍等问题,或因电脑故障等原因需要临时更换电脑的,请及时拨打技术热线:400-800-6213转1、17800833448(9:00-18:00)。
请考生务必完整体验整个作答、交卷过程,以便测试考生个人的软硬件和网络条件,如没有完整参与整个模拟笔试过程,导致正式笔试当天无法正常参加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二)正式笔试
1.正式笔试时间为2024年6月2日,化药/生物制品临床审评岗(含编制内应届生、聘用制应届生、聘用制社会在职人员)6月2日上午进行笔试,其余岗位6月2日下午进行笔试。具体笔试安排请查收邮件。
2.本次笔试为线上闭卷考试,笔试时间为90分钟。
线上考试规则与设备要求详见附件1,请考生务必认真阅读。


三、注意事项
(一)模拟笔试和正式笔试时间、答题网址、在线笔试答题过程图示等将分别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请考生留意短信、邮件通知,并仔细阅读相关要求。


(二)笔试需要拍照监控和身份验证,请提前60分钟登录笔试系统,确保电脑和手机的摄像头、收录音功能正常、网络通畅,并准备好身份证原件。


(三)笔试为闭卷考试,采用双视角实时监控,全程监控录像将被存档。请勿查阅相关资料或询问他人,确保独立完成,诚信作答。切换网页、头部晃动、接打电话、查阅手机资料等行为监控系统会认定为异常或作弊行为,如有作弊行为后果自负。


(四)正式考试期间请保持环境安静,避免其他人员及外部声音打扰。请提前登陆考试系统,开始考试30分钟后因个人原因尚未进入系统考试者,视为弃考,不得入场。


(五)本次考试放置电脑的桌面应洁净平整,考试桌面上不允许摆放违规物品,包括其他不必要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计算器、书籍、资料等。


(六)考生需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详见《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附件2)。考生未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违反考试纪律的,成绩按无效处理。考生不参加笔试视为放弃应聘资格,不再提供补考机会。


(七)请考生务必在模拟考试及正式考试中使用同一台设备,如因个人网络、设备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我中心将于考试结束后尽快通知应聘者考试结果及后续有关安排。请考生保持手机畅通,并关注中心网站。


资格审查联系电话:010-80996891、6894。
如遇技术问题,可拨打线上考试支持联系电话:400-800-6213转1、17800833448。


附件:
1.线上考试规则与设备要求
2.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3.在线笔试答题过程图示(简版)
4.在线笔试答题过程图示(详细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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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开征求《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中SUSAR分析与处理技术指导原则(征求见稿)》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869595f5cdc1ba828975ad27e231e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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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指导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中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的分析与处理,进一步明确相关技术标准,保护受试者安全,药品审评中心组织撰写了《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中SUSAR分析与处理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通过中心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唐凌、胡洋平
联系方式:tangl@cde.org.cn
huyp@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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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4年第25号)
网址: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e5b3409ea38fbc8254bb0635d004c7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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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新理念,助力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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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六期“药审云课堂”培训报名通知及下期预告
网址: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f193e5002a79e1563f2c7b8da2b6ca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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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药品研发,提高注册受理及审评效率,我中心计划于6月7日13:30-17:00举办第六期“药审云课堂”,就新发布政策法规、药品审评常见共性问题进行解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4年6月7日,13:30-17:00


二、会议方式
采用在线平台进行线上直播。


三、参加人员
培训面向全社会公开,欢迎研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及研发相关人员参加。


四、主要内容
围绕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受理审查基本要求及常见问题、抗体类产品申报上市审评关注点和申报资料常见问题分析与建议、新药临床研发常见问题、药物免疫毒性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注册核查及检验中共性问题或其他技术要求等进行解读分享。具体详见培训议程。


五、报名注册
一)此次培训不收取费用,参会人员扫描二维码进入注册即可。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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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链接:
 https://wx.vzan.com/live/page/958292396?v=1717081987693


(二)请参与培训的学员,注册后通过问题收集页面,提交需要讲者回复的问题。


六、下期预告
结合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和药审云课堂“满意度调查”听众反馈情况,我中心计划于7月份围绕临床试验管理审评考虑、临床试验适应性设计、中化生共性技术问题及近期相关政策要求等内容举办第七期“药审云课堂”,后期敬请关注我中心网站通知。


附件:
1.2024年第六期“药审云课堂”议程
2.报名及观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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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在中心网站“儿童用药专栏”持续公示优先审评审批的儿童用药批准信息的通告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ff95717e85456326da17a94c5cbab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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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对具有明显临床价值儿童用药采取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利于研发单位更好地了解与把握儿童用药创新研发方向,药审中心网站“儿童用药专栏”将持续公示优先审评审批的儿童用药批准信息。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4年5月31日



六、视频回放│药审中心举办2024年第五期“药审云课堂”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4bf28525cb17bc846b03de5866f5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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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中药研发,提高中药受理及审评效率,解读临床共性问题及相关政策原则,药审中心5月10日举办了第五期“药审云课堂”,在交流审评共性问题基础上,重点针对中药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来自药品监管机构、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及高等院校等1.2万余人在线观看。


本次培训,来自药审中心不同业务部门的7位讲者重点就中药受理、中药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准备、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及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性内容修订等常见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另外就罕见病酶替代疗法药物非临床研究指导原则及近期发布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了解读分享。


现将本场培训视频链接和二维码在我中心网站发布,以供交流分享,播放时间截至6月15日。


培训视频观看链接:
https://wx.vzan.com/live/page/1147377737?v=1714404597001


培训视频观看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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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PA


一、国家药监局关于适用《Q2(R2):分析方法验证》《Q14:分析方法开发》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的公告(2024年第65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4052810061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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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药品注册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经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适用《Q2(R2):分析方法验证》《Q14:分析方法开发》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以下简称Q2(R2)/Q14)。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需在现行药学研究技术要求基础上,按照Q2(R2)/Q14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研究;自2024年11月24日开始的相关研究(以试验记录时间点为准),均适用Q2(R2)/Q14指导原则。


二、Q14提供了两种开发方式,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基础(即传统)方式或者增强方式,也可以选择部分采用增强方式。


三、Q14涉及分析方法全生命周期与变更管理,可能有同时涉及到Q12的相关内容,如既定条件(EC)。申请人如提交同时涉及到Q12相关内容的注册申请,请同时执行Q12适用公告要求。


四、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做好本公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4年5月24日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氟马西尼注射液等品种说明书增加儿童用药信息的公告(2024年第66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40528100830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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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儿童临床用药需求,经研究论证,氟马西尼注射液等药品(见附件)的说明书可以按要求增加儿童使用人群及用法用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品种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修订建议(见附件),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修订说明书【适应症】和【用法用量】项有关内容,并同时完善说明书安全性信息等相关内容。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二、相应补充申请批准后,相关品种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收集并报告不良反应信息,做好儿童用药的风险控制及药物警戒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品种名单及药品说明书修订建议


国家药监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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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I



一、国家药监局特药检查中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指南》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s://www.cfdi.org.cn/resource/news/15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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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其技术要求,国家药监局特药检查中心对此前编写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名称修改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指南》,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6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邮件标题请注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指南》意见反馈”。


联系人:冯小贺,电子邮箱:tsypjc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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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殊药品检查中心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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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省局



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后处置工作程序》意见建议的通告
网址:
http://mpa.shandong.gov.cn/art/2024/5/27/art_101797_10389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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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后处置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后处置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6月28日前反馈我局。


邮  箱:ypshengchanchu@shandong.cn。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后处置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解读
网址:
http://mpa.shandong.gov.cn/art/2024/5/27/art_101797_10390066.html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管理存在缺陷,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措施。制定本程序,是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有效、规范处置安全隐患,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二)实现检查后处置闭环管理。为贯彻新法律法规要求,夯实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本程序要求被检查单位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所有缺陷项目均应当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进行了明确,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药品生产活动偏离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的,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或计划,或者在复查中发现未如实填报整改报告或整改不到位的被检查单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规范有序实施后处置工作。该程序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省局有关处室、区域检查分局及直属单位在监督检查后处置工作中的工作职责与权限,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时限,统一了整改、告诫信、约谈记录以及复查报告的文件格式,使后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无缝衔接,确保风险在第一时间得到控制,有效落实各方的监管责任。


二、起草过程

2023年7月,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6号)。2023年11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试行)》(药监综药管〔2023〕86号)。上述两个文件发布后,药品生产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分局、单位和企业代表召开专题研讨会,在省局原有工作程序基础上,进行了讨论和修改,2024年4月份形成初稿。5月初,再次召集相关分局、单位和企业代表进行修改研讨。5月中旬,征求各市市场监管局、区域检查分局、相关直属单位意见,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省局直接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单位(含原料药、制剂、中药饮片、医用氧、药用辅料、药包材、医疗机构制剂室、中药提取物等)组织开展的药品生产监督检查采取整改、告诫、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生产(销售、使用)、依法查处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工作程序。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各方职责。程序规定省局药品生产处负责组织实施后处置措施的行政工作。属地日常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被检查单位组织实施后处置措施和现场复查,受省局委托开展约谈等后处置工作。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负责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提供检查报告审核意见、出具综合评定结论等技术支撑工作。省食药检院负责监督检查抽样的检验工作。省执法监察局负责组织涉嫌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检查发现缺陷问题进行如实记录,并根据发现缺陷问题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检查结论,对现场检查结果负责。


2.明确检查结论及综合评定结论的判定标准。本程序将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明确了现场检查结论的评定标准。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明确了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判标准。


3.明确后处置流程及后处置措施。为实现后处置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本程序将后处置流程分为检查报告审核、风险通报、企业整改、整改复查、综合评定、采取后处置措施、检查结果通告、解除暂停生产(销售、使用)风险控制措施。基于风险原则,将后处置措施分为整改、告诫、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生产(销售、使用)、依法查处等六种情形。


4.明确后处置工作的时限要求。为确保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问题第一时间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应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1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药监局药品生产处进行风险会商,确认现场检查结论,形成检查报告审核意见。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的,属地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整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复查并出具复查报告。对现场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的,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复查报告等进行技术审核,自收到整改报告、复查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统一文书模式。按照合法合规、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制定了工作流程图、整改告知书、告诫信、约谈记录、复查报告、综合评定报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药品风险控制措施通知书、同意解除暂停生产(销售、使用)风险控制措施的通知的文件格式及内容,有利于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单位执行,防止出现全省同一事项文件格式内容不一致情形。



(三)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mpa.shandong.gov.cn/art/2024/5/30/art_101797_10390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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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4年6月30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ypscc@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告的意见反馈”。


 附件:1.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表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关于对《北京市推动药品出口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网址: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hd17/zjdc38/43646007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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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的要求,鼓励我市医药产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激发我市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积极性,推动药品出口,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海关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推动药品出口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ypscjgc@yjj.beiji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北京市推动药品出口工作方案意见反馈”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2号楼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26919


4.传真:010-55526919


5.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 《北京市推动药品出口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 《北京市推动药品出口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 《征求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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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增问题


Q1、已上市化学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有多个微小变更,是否需要将新版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备案?


问:我公司需要对已上市产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进行如下变更:1,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的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联系电话变更,并增加企业网址;2,包装标签上的监管码,商品条码印刷位置互换;3,包装盒上的“有效期”字样,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要求,修改为”有效期至“; 按照2021年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不会改变药品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变更应属于微小变更。我司评估上述变更均属于微小变更。但由于变更内容较多,导致新版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与已备案版本明显不同。请问,我司是否需要将新版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模板通过申请中等变更,进行备案?


答: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根据我国现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要求,微小变更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9日


Q2、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小包装设计稿与国家药监局核准小盒不一致问题?


问:药品生产企业小包装设计稿与国家局备案小盒样式、内容不符。以“用法用量”为例,设计稿为“片剂为口服给予。其他详见说明书”,国家局备案小盒为“口服。成年人(包括老年人):首次剂量为每日400mg,分次服用。当疗效不再进一步改善时,剂量可减至200mg维持。儿童:应使用最小有效剂量。具体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这种情况是否可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理解为,药品生产企业小包装设计稿的“用法用量”不能全部列明,就可以写为“片剂为口服给予。其他详见说明书”(国家药监局核准的说明书“用法用量”第一句话为“片剂为口服给予”,所以是以说明书为依据),而不必完全遵循国家局备案小盒的内容和样式?只要符合说明书内容即可?


答: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请严格按照该品批准注册时批准证明性文件所附说明书及包装标签执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Q3、关于咨询主要研究者参加过3个以上试验的定义问题


问:2020年06月05日发布的《市药监市卫健委联合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想咨询一下,3个试验是否限定已结题完成,或参与了正在开展的临床试验也符合要求。


答: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备案的主要研究者应当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应为3个以药品注册为目的、已完成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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