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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官方法规及动态——周汇总(2025.1.17-2.9)

2025-02-11 10:39:59来源:注册圈浏览量:421



CDE


一、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药口服固体制剂中间产品存放时限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6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4d8e5e1508c0a144ce4b38c9132701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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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化药口服固体制剂中间产品存放时限研究技术要求,完善化药口服固体制剂药学研究与评价体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药口服固体制剂中间产品存放时限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化药口服固体制剂中间产品存放时限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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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预防用mRNA疫苗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7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facfa51622da3ebcbcc053a88b46f5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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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指导预防用mRNA疫苗非临床研究与评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预防用mRNA疫苗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预防用mRNA疫苗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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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预防用猴痘疫苗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8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464afda758761e77f829dd362168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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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规范和指导猴痘疫苗研发,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预防用猴痘疫苗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预防用猴痘疫苗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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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疫苗说明书临床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9号)
网址: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eb9d0876f81aea8e16ed3215cafdf7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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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说明书的规范管理,指导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规范撰写疫苗说明书,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疫苗说明书临床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疫苗说明书临床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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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更正说明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f92fcf6971048f926fca844234dbf4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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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中心收到有关媒体和企业反映,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对外公开的个别品种存在数据重复的问题。
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品种的数据进行了核实。经核实,系在2019年和2021年公开相关产品信息时,由于编辑错误导致上述问题。我中心已第一时间在中心网站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我中心深表歉意。后续我中心将加强公开信息的审核力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药审中心 数据管理处
2025年1月24日


六、药审中心发布《生物类似药说明书撰写技术指导原则》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a9da7735e4e468113b08cec95151a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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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类似药是与参照药在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物制品,其说明书可科学指导医生和患者合理用药。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生物类似药说明书的科学撰写,我中心组织起草了《生物类似药说明书撰写技术指导原则》,以期为工业界提供技术参考。

该指导原则结合生物类似药的研发特点及我国审评实践,参考借鉴国外监管机构生物类似药说明书的技术要求,形成生物类似药说明书撰写的总体考虑,并对说明书中关键信息进行清晰呈现和撰写提供技术指导。此外,指导原则也对说明书的更新提出具体建议,从而有助于生物类似药说明书全生命周期管理。该指导原则共分为五个章节,分别为概述、总体考虑、说明书撰写的技术考虑、生物类似药说明书更新和参考文献。
该指导原则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生物类似药说明书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信息的科学撰写,为工业界、医生和患者提供技术参考。


七、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生物类似药说明书撰写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12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02c265536d59d0ec97d81a23627afa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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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生物类似药说明书的撰写,并提供相关技术标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生物类似药说明书撰写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生物类似药说明书撰写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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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药审中心发布《地中海贫血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3be46a5f459eb90af62019b0df3f46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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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海贫血是由珠蛋白基因缺陷导致的遗传性溶血性贫血疾病。基因治疗产品通过补充缺失的珠蛋白或者表达胎儿血红蛋白等方式治疗地中海贫血。
为指导和规范该类疾病临床试验设计,我中心近期制定了《地中海贫血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本指导原则主要围绕临床试验设计要点进行阐述,结合地中海贫血疾病特征、基因治疗产品特征,对地中海贫血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研发提出建议。指导原则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起草背景、该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及撰写目的;第二部分阐述了临床试验设计要点的考虑及注意事项;第三部分强调要完善相应风险管理。该指导原则主要提出临床试验应重点考虑的因素,更多具体细节申办者可以与监管机构沟通。
该指导原则适用于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研发,为开展临床试验提供参考,实施后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指导该类产品的临床研发。


九、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地中海贫血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11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1b059e15e55b88b288512437fd568b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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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和规范地中海贫血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试验设计,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地中海贫血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地中海贫血基因治疗产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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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药审中心发布《患者报告结局指标用于风湿免疫性疾病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fadccd7cbc22d225d5f12d41b9eb7f39
16.png
风湿免疫性疾病具有临床症状复杂、易反复发作等特点,而患者报告结局指标能够较好反映患者的自身感受,所以在风湿免疫性疾病药物临床试验中较为常用。
近日,我中心组织制定了《患者报告结局指标用于风湿免疫性疾病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立足风湿免疫性疾病特点,结合近年来新药研发中患者报告结局的应用情况,针对临床试验中需重点关注的内容提出了相关科学建议。指导原则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患者报告结局在风湿免疫疾病领域的应用现状,以及该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及撰写目的;第二部分梳理了现阶段患者报告结局在风湿免疫性疾病药物临床试验中的常见应用场景;第三部分阐述了患者报告结局相关临床试验设计的考虑及注意事项;第四部分展望了未来潜在应用场景及特殊关注。
该指导原则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风湿免疫性疾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患者报告结局指标的应用,提升临床试验质量,促进创新药研发上市。


十一、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患者报告结局指标用于风湿免疫性疾病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5年第10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2333a5e1f8f2f932626d2c2e04506477
17.png
为进一步推动风湿免疫性疾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患者报告结局指标的规范应用和开发,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患者报告结局指标用于风湿免疫性疾病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患者报告结局指标用于风湿免疫性疾病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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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将乙磺酸尼达尼布软胶囊纳入《以患者为中心的罕见疾病药物研发试点工作计划(“关爱计划”)》试点项目的公示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01f9ab9231d8ec0ec90012b3437013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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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以患者为中心的罕见疾病药物研发试点工作(“关爱计划”)申报指南》,现将拟纳入“关爱计划”试点项目品种的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截止至2025年2月14日。
品种名称:乙磺酸尼达尼布软胶囊
申报单位:勃林格殷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适应症:特发性肺纤维化(IPF)
申报阶段:E阶段:上市后阶段
工作要点:计划在中国开展上市后研究,整合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混合研究方法收集患者体验数据。
如有异议,请将具体意见发送至邮箱:zhaona@cde.org.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5年2月9日


十三、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15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4ad85c95f2158d8eab911b263a92b3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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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生物制品注册受理的形式审查要求,更好地指导和服务申请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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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25年第14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caba883106101c3f121bd028076e31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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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化学药品注册受理的形式审查要求,更好地指导和服务申请人,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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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PA

一、2025年1月17日中药品种保护受理公示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zwfw/zwfwgggs/zypzbhslgs/20250117152300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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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药监局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的公告(延长保护期第20号)(2025年第9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zhybhpzh/zhybhpzhgg/20250121171009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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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及有关规定,经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组织的委员审评,国家药监局核准:
对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的百合固金片继续给予二级保护,其保护期限、保护品种编号分别为2025年1月20日—2031年7月19日、ZYB20720250020。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月20日


三、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22号)(2025年第8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zhybhpzh/zhybhpzhgg/20250121171205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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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广东华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脑栓通胶囊为首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品种编号为:ZYB2072025001,保护期限自公告日起七年。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月20日


四、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实施范围的公告(2025年第10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50123164542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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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以下简称eCTD)在我国的实施进程,提升“互联网+药品监管”应用服务水平,现将扩大eCTD实施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的公告》(2021年第119号)中eCTD实施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自2025年1月27日起,化学药品1类至5类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化学药品2类、3类、4类、5.2类的上市许可申请,以及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至3类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2类和3类的上市许可申请,可按照eCTD进行申报。
二、采用eCTD进行申报的,申请人按照现行的eCTD技术文件要求准备和提交eCTD电子申报资料。鼓励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提交eCTD电子申报资料,具体操作请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关于试行以网络传输方式提交药品注册电子申报资料的通知》。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月22日


五、国家药监局关于1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5年第7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chj/ypgjjgg/20250124110058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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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7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共10家企业生产的1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石家庄格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阿昔洛韦滴眼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
二、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通化仁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尼可地尔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三、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注射用胸腺肽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活力测定。
四、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丹东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注射用炎琥宁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
五、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久旺药业有限公司、江西齐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天植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防风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六、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标示为安徽康和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酸性红73、柠檬黄、胭脂红、日落黄。
七、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国市荣华本草中药材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合欢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
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1.13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月23日 


六、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23号)(2025年第11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zhybhpzh/zhybhpzhgg/20250124143532180.html
30.png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安徽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的黄厚止泻滴丸为首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品种编号为:ZYB2072025003,保护期限自公告日起七年。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月22日


七、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天麻制剂、复方石韦胶囊(颗粒、咀嚼片)和喘舒片等药品说明书的公告(2025年第6号)
网址: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shmshxdgg/20250124144326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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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天麻制剂(包括片剂、胶囊剂和丸剂)、复方石韦胶囊(颗粒、咀嚼片)和喘舒片、情安喘定片、肺气肿片、止喘灵气雾剂等药品说明书中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修订说明书(见附件),于2025年4月7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将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者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1.天麻丸说明书修订要求
        2.天麻胶囊、天麻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3.复方石韦胶囊(颗粒、咀嚼片)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4.喘舒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5.情安喘定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6.肺气肿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7.止喘灵气雾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月8日


八、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甲磺酸吉米沙星片说明书的公告(2025年第13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shmshxdgg/20250207085244156.html
32.png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甲磺酸吉米沙星片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5年5月4日前报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以其他形式将说明书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甲磺酸吉米沙星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5年2月5日


省局


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第二批6个品种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转化标准意见的公告(2025年 第2号)

网址:

http://da.jiangsu.gov.cn/art/2025/1/20/art_84627_11478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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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的通知》(苏药监办审批〔2021〕28号)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外已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江苏省试行标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4年第7号),第二批6个品种的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转化标准(公示稿)已经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审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月20日至1月27日期间将具体修改意见及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联系人:李洁,联系电话:025-84530382,电子邮箱:JSPCCYPSPK@126.com;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简祖强,联系电话:025-83273916。

特此公告。


附件: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转化标准(第二批6个品种公示稿).rar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网站工作报表

网址:

http://da.jiangsu.gov.cn/art/2025/1/26/art_84627_11481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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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张春平       审核人:杨奇        填报人:陈小娇

联系电话: 025-83273681       填报日期:2025年1月26日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监管的通知

网址:

http://da.jiangsu.gov.cn/art/2025/1/20/art_84617_11481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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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等制度规定。要严格把控特殊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销售、运输、签收等关键环节,落实好资质审核、专库专帐、双人双锁、双人核对、专人押运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含特复方制剂限量销售、登记销售和专人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托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要依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运单位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后与其签订委托运输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药品运输途中安全责任以及承运单位不得再次委托运输等内容,并定期开展检查。要落实《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履行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追溯责任,并依托追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及时跟踪核实药品的销售去向,确保流向可控。对购销数据异常、出入库数量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核实,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暂停相应品种的经营行为,并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完善自查自纠机制,强化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和国家药监局、省局有关要求,及时对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定期开展自查、验证运行、查漏补缺,常态化排查特殊药品经营管理风险。要建立企业内部风险会商机制,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对质量和安全上的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避免将潜在风险变成现实风险,保证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经营全过程安全可控。


二、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持续强化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经营监管

(一)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各地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药监局、省局相关部署并结合年度检查计划,统筹抓好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法定检查频次要求,综合运用飞行检查、跨区域协同检查等方式,提高检查质量和效能,增强监管检查的权威性和震慑力。要重点关注芬太尼类药品、依托咪酯原料药、右美沙芬单(复)方制剂、曲马多复方制剂等品种;重点检查核查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是否对购买方资质进行了有效审核,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票账货是否一致,运输配送管理是否到位等,必要时要对上下游企业依法开展延伸检查,确保特殊药品及其复方制剂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要加大网上巡查力度,督促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特殊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接到或发现可疑问题线索后迅速调查处理。

(三)强化智慧监管。要督促特殊药品经营企业按规定及时在“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填报相关数据;要运用好“国家药品追溯监管系统特殊药品模块”、“江苏省药品追溯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对存在上游出库数据与下游入库数据不符、非正常量采购等情形的企业,及时采取提示提醒、现场核查等措施。


(四)强化后处置工作。对监督检查、网上巡查等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依法及时采取告诫、约谈、责令改正、暂停销售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应督促其核减特殊药品经营范围;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密切协同配合,增强保障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质量安全的合力

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加强对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药品经营企业的政策法规宣贯,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管理体系、整改薄弱环节、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药物滥用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要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海关、网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推进多部门联合检查和信息化监管系统对接,强化行刑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守牢特殊药品及含特复方制剂质量安全底线。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2024年度)

网址:

https://yjj.sh.gov.cn/zh/20250120/b59a209d009143358c6107b4ac082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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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服务的通告

网址:

https://yjj.sh.gov.cn/zxyp/20250124/01cc06d170b6487bbbee97e9059acf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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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上海市获批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试点工作,现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服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服务范围

(一)申请人范围

上海市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料药生产企业。

(二)申请品种范围

化学药品(包括原料药)上市后药学重大变更。

以下情形不属于试点前置服务范围:

药学重大变更需开展临床研究的,变更原料药、辅料、药包材供应商且变更后产品登记状态为“I”的,以及一致性评价申请不属于试点前置服务范围。


二、机构与职责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负责统筹试点前置服务工作。

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负责前置指导、前置核查、立卷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负责前置检验工作。


三、申请办理流程

(一)前置服务意向提出

1.有意向申请药品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服务的申请人,填写《前置服务意向表》(见附件1),寄送或递交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局行政服务中心”)。

2.前置服务意向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确认属于试点前置服务范围的,将《前置服务意向表》转至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

3.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依据前置服务意向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已完成上市后变更研究及资料整理工作的,通知申请人提交前置服务申请;研究或资料整理尚未完成的,指导申请人完成相应工作后再提交前置服务申请。

(二)申请提交

1.申请人完成上市后变更研究工作后,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药审中心”)现行要求整理并制作补充申请电子申报资料光盘。首次提交资料可暂不提交完整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前置服务与稳定性研究可平行开展。

2.申请人在国家药审中心“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填写前置服务申请表,提交前置服务申请。

3.申请人将资料光盘寄送或递交至市局行政服务中心,由药品注册处转至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进行验证。光盘经验证通过且属于试点服务范围的将予以接收;光盘验证不通过或不属于试点服务范围的不予接收,光盘退回申请人。

(三)资料审查

1.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参照上市后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现行技术要求开展资料初步审查。

2.经审查存在一般性缺陷需要补充资料,但不影响核查、检验工作开展的,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告知需要补充资料的内容,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研究,重新提交资料光盘。

3.提出前置服务申请时尚未完整提交稳定性研究资料的,申请人应在前置服务申请接收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并再次提交包含稳定性研究资料的资料光盘。

(四)前置核查和检验

1.经初步资料审查不存在实质性缺陷或其他影响核查、检验工作缺陷的,确定是否启动前置核查、前置检验工作。

2.需进行前置核查的,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核查通知,启动核查程序。需进行前置检验的,市局药品注册处通知申请人和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启动抽样检验程序。原则上同一品种同一补充申请事项3个月内只提供一次前置核查检验服务。

(五)综合立卷

1.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根据资料审查情况、核查结果、检验结果完成综合立卷审查后,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告知申请人立卷审查结论。

2.立卷通过的,申请人向国家药审中心正式提出补充申请,并确保正式申报资料与前置服务提交的最终版资料保持一致(SM3值一致)。

3.经资料审查存在实质性缺陷或影响核查检验工作相关缺陷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在“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终止前置服务申请,并基于已有申报资料审查情况告知需进一步完善研究的内容。申请人可在完善研究后再次提出前置服务申请。

4.服务过程中,申请人决定不再需要进行前置服务的,可在“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主动终止前置服务申请。

四、前置服务地点及联系方式

1.资料接收机构: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

2.前置指导、核查、立卷服务机构: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海趣路58号2号楼;

3.前置检验机构: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500号。

附件:前置服务意向表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三)2024年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网址:

https://yjj.sh.gov.cn/xxgknb/20250127/72ff41c514d74e19ab85e548a63ef8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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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的通告

网址:

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tz7/54351563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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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的工作部署,持续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药品审评审批效能,服务北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北京市获批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市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的原则,为北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重大变更补充申请提供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推动需要核查检验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由200个工作日缩短为60个工作日。


二、服务范围

前置服务范围为化学药品(包括原料药)上市后药学重大变更。药学重大变更需开展临床研究的,变更原料药、辅料、药包材供应商且变更后产品登记状态出“”的,以及一致性评价申请不属于试点前置服务范围。


三、前置服务机构及职责北京市药品审评检査中心(以下简称市药品审査中心)承担试点前置服务工作,负青资料接收、前置指导、立卷、启动核查检验、开展前置核查等工作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药检院)承担前置检验工作。北京市药监局各分局承担辖区内前置检验的抽样工作,


四、前置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接收

持有人完成上市后变更研究后,可在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提出前置服务申请,并同时将光盘资料邮寄至市药品审查中心。首次提交申报资料可暂不提交完整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前置服务与稳定性研究可平行开展。申请事项属于前置服务试点范围的,市药品审查中心予以接收;如不属于试点服务范围内,不予接收并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告知持有人。


(二)资料市查与补正

市药品审查中心参照药品上市后交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资料审査,经审査认为存在一般性缺略,需要补充资料的,市药品宙查中心通过“电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一次性告知持有人需要补充资料的内容。持有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研究并重新提交全套完整的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除外)。


(三)前置核查与检验

申报资料经初步审査不存在实质性缺陷或其他影响核査、检验开展缺陷的,市药品审査中心按照《药品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核查检验启动工作程序(试行)》决定是否启动前置核查和检验,并向持有人发出前置核查、检验通知书。持有人应在收到检验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与属地分局联系抽样,5个工作日内送至市药检踪检验,原则上每个补充申请前置服务事项只提供一次前置检验服务


(四)综合立卷市查

持有人应在前置服务申请接收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指导原则要求的稳定性研究,并将包含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全套资料以光盘形式提交市药品审查中心。

市药品审查中心形成综合立卷报告后,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告知持有人立卷审查结论。立卷审查通过的,持有人可以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正式提出补充申请,正式申报资料应与前置服务最终版资料(SM3值)保持一致。


(五)终止前置服务

经资料审查存在实质性缺陷或影响核査检验工作相关缺陷的、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资料的,市药品审査中心在"电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终止前置服务申请。

持有人根据稳定性研究情况等决定不再进行此次变更的,可在“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主动终止前置服务申请,。

持有人在完善研究后可再次提出前置服务申请。


五、前置服务地点及联系方式

1.前置指导、前置核査、立卷服务机构(市药品审査中心):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2号楼,联系电话:010-55527080.

资料邮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2号楼北京市药品审评检查中心补充中请审评专班:邮编:101117.

2.前置检验机构(市药检院):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25号,联系电话:010-52779568。


(二)新增1个共性问题


A1:请问,一个制剂药品进行一致性评价后,原有的制剂处方、用量及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但批准文号没有变化,能认为一致性评价前、后的产品是不同产品吗?《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提到“药品批准文号,不因上市后的注册事项的变更而改变。”是否可以认为:药品批准文号与药品实际采用的生产工艺、处方等内容并不挂钩?


Q1: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一致性评价属于已上市药品的重大变更,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补充申请获批后其药品批准文号保持不变。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四、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网址:

http://mpa.gd.gov.cn/zwgk/gzwj/content/post_4658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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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现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推动政务服务更加规范透明,不断提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政务公开质效。2024年组织媒体采访报道各类宣传活动13次,在主流媒体刊播新闻报道约700篇,并通过我局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及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22次(其中药品类9次、医疗器械类6次、化妆品7次),证照注销情况42次(其中有关药品类9次、医疗器械类28次、化妆品类5次),消费警示信息35次(含药品类17次,医疗器械类4次、化妆品类14次),医疗器械产品召回信息25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58次,飞行检查("双随机"公开)信息26次,日常监管信息177次(其中药品类156次、医疗器械类14次、化妆品7次)。依申请公开件均在规定工作时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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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上年结转申请数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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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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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处理费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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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上级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在广大社会群众的监督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可以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内容不够完整、政务解读不够到位等。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查找不足,持续改进信息公开工作,学习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做法,积极组织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参与各类信息公开工作和新闻宣传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技能,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2025年,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全国药品监管工作安排,全力服务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本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继续加强政务公开配套保障建设,切实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如对报告内容有任何疑问,请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联系方式: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邮编:510080,电话:020-37885877、37885719)



五、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网址:

https://ypjg.ln.gov.cn/ypjg/zwgk/gztz/qt/2025012311190642929/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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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现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网址:

https://ypjg.ln.gov.cn/ypjg/zwgk/gztz/yp/2025020609161754545/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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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沈抚示范区行政审批局,中国(辽宁)自贸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管委会药品监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学服务政策,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满足群众购药需求,现对《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款内容修订如下:经营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生物制品(降糖类药物、口服制剂除外)、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品种的连锁门店应当配备在岗执业药师,提供线下药学服务活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


六、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核查济南、烟台、菏泽分中心承担办理相关审评核查事项的公告

网址:

http://mpa.shandong.gov.cn/art/2025/2/8/art_101747_10410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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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核查济南、

烟台、菏泽分中心承担办理相关审评

核查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审评审批服务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6号)要求,省药监局积极协调相关市做好分中心建设工作。

经评估考核,济南、烟台、菏泽三个分中心已具备办理相关事项的条件和能力。自2025年2月10日起,由济南分中心承担办理32个事项、烟台分中心承担办理20个事项、菏泽分中心承担办理20个事项的审评核查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济南分中心承担办理事项清单

          2.烟台分中心承担办理事项清单

          3.菏泽分中心承担办理事项清单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



七、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生产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部分情形资料电子化的公告

网址:https://mpa.zj.gov.cn/art/2025/2/8/art_1228989285_58939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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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办事,自2025年2月15日起,实施境内生产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部分情形资料电子化。

申请人申请办理除需技术审评(如涉及药学研究等)外的境内生产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备案,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提交电子申报材料,无需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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