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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官方法规及动态周汇总(25.2.24-3.02)

2025-03-04 09:31:05来源:​ 注册圈浏览量:242





CDE


一、药审中心举办2025年第二期“药审云课堂”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pic/view/0e8e0c23a57e9288371af1c76e690e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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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4日,药审中心举办第二期“药审云课堂”,讲解申请人较为关注的药品研发中的药学研究内容,帮助申请人更好掌握药学研究的理念。来自药品监管机构、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等近1万人在线观看。


本期云课堂从中药、创新药和生物类似药方面,综合申请人咨询问题及补充资料常见问题,选派了4名审评员精心准备课程,对上述类别的药学研究进行讲解,并对收集的共性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


为进一步提升“药审云课堂”课程质量,请观看人员及时登录药审云课堂平台,对本期云课堂进行评价,并就下一期云课堂主题等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近期药审云课堂平台新上传视频列表如下,请业界及时观看学习。

1. 中药PCMC质量控制研究的考虑

2. 中药新药工艺研究、过程控制及变更研究技术要求的一般考虑

3. 化学创新药质量控制与常见问题分析

4. 生物类似药CMC质量控制研究的考虑

5. 新药加快上市程序概述

6. 药品注册受理常见问题

7. 药品注册受理案例分享

8. 生物制品药学沟通交流常见问题的考虑

9. 沟通交流申请中临床常见技术问题的考虑



二、关于将乙磺酸尼达尼布软胶囊纳入《以患者为中心的罕见疾病药物研发试点工作计划(“关爱计划”)》试点项目的通知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7d8a4a5c596e0c5368271d016571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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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以患者为中心的罕见疾病药物研发试点工作计划(“关爱计划”)申报指南》,现将乙磺酸尼达尼布软胶囊纳入“关爱计划”,试点项目的基本信息如下:

品种名称:乙磺酸尼达尼布软胶囊

申报单位:勃林格殷格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适应症:特发性肺纤维化(IPF)

申报阶段:E阶段:上市后阶段

工作要点:计划在中国开展上市后研究,整合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混合研究方法收集患者体验数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5年2月28日



三、关于公开征求“儿童抗肿瘤药物研发鼓励试点计划(星光计划)”相关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0104c865410b8becaa67c7c30ddc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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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肿瘤是一类对社会和家庭危害程度大的少发、罕见疾病,为了持续推动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研发,落实国家药监局“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的要求,药审中心将启动“儿童抗肿瘤药物研发鼓励试点计划”,即“星光计划”(SPARK计划,Support Anti-tumor drugs R&D for Kids)。

我中心现对“星光计划”的申报指南、申请表和实施框架公开征求意见。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唐凌,艾星

联系方式:tangl@cde.org.cn,  aix@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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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PA

一、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2025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公示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hybzhgg/20250224172417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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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要求,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遴选工作,经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了2025年85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现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国家药监局反馈。
公示时间:国家药监局发布该公示之日起7日
电子邮箱:
mdct@nmp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2025年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反馈意见”)

附件:1.2025年强制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2.2025年推荐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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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24号)(2025年第19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zhybhpzh/zhybhpzhgg/20250225113451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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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太阳升(亳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关黄母颗粒、江苏康缘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的参乌益肾片为首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品种编号分别为:ZYB2072025004、ZYB2072025005,保护期限自公告日起七年。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2月18日


三、国家药监局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的公告(延长保护期第21号)(2025年第20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zhybhpzh/zhybhpzhgg/20250225163722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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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及有关规定,经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组织的委员审评,国家药监局核准:对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四磨汤口服液继续给予二级保护,其保护期限、保护品种编号分别为2025年2月24日—2032年2月25日、ZYB2072025006。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2月24日


四、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血液净化体外循环系统 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滤过器、血液滤过器及血液浓缩器用体外循环血路/液路》等10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公告(2025年第21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lqxggtg/ylqxhybzhgg/20250228113118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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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0267—2025《血液净化体外循环系统 血液透析器、血液透析滤过器、血液滤过器及血液浓缩器用体外循环血路/液路》等10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信息表

国家药监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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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


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增19个共性问题


(一)统一咨询问答2个

网址:

http://da.jiangsu.gov.cn/col/col8464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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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办理注册证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的,如果不涉及到性能要求的变化,可不可以延续之前的产品检验报告?

答1:您好,不涉及到性能要求的变化(不含强制性标准),无需提交检验报告。


问2:老师好,申请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需要提供两名药学专业人员,药学专业人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2:您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优化药品补充申请改革试点前置服务问答及典型案例新增12个

网址:
http://da.jiangsu.gov.cn/col/col9192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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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药品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服务针对哪些企业和品种?

答1:前置服务范围为化学药品(包括原料药)上市后药学重大变更(药学重大变更需开展临床研究的,变更原料药、辅料、药包材供应商且变更后产品登记状态为“I”的,以及一致性评价申请不属于试点前置服务范围)。


问2:前置服务与补充申请是什么关系?

答2:前置服务是江苏省药监局作为试点省局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4〕10号)要求,为拟申报药品重大变更补充申请的企业提供的前置指导、前置核查、前置检验和前置立卷服务。
试点前置服务范围内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可以依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补充申请试点前置服务的通告》(2024年 第32号)首先提出前置服务申请,待前置服务完成后再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申报补充申请,也可以按原申报程序和时限直接申报补充申请 。最终均由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补充申请的审评


问3:如何提交前置服务申请及资料?

答3:持有人完成上市后变更研究工作后,可在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提出前置服务申请, 同时以光盘形式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药品审评科(药品补充申请审评科)提交研究资料,光盘一式两份(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1001室),首次提交变更研究资料可暂不提交完整的稳定性研究资料,持有人申请前置服务与稳定性研究可平行开展。


问4:前置服务申请时仅完成1个月稳定性研究,后续稳定性研究资料如何补充?

答4:持有人在前置服务申请接收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指导原则要求的稳定性研究,并将包含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全套资料以光盘形式提交省局审评中心。


问5:前置服务完成后正式提交补充申请时,全套光盘应如何准备?

答5:持有人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收到立卷审查通过的结论后,可以向药审中心正式提出补充申请,正式申报资料应与前置服务最终版资料保持一致,即最终版资料校验和值(SM3 值)应相同。


问6:一个重大变更事项,经过研究,对产品质量未产生影响,是否可以直接降级为中等变更?

答6:不能由持有人直接降级,技术指导原则中变更分类的界定是依据变更对产品产生影响的可能性来区分的,还需要关注体外研究与体内的相关性评估。
如辅料种类的变更,虽然可能不影响产品的体外溶出,但因为体内外相关性风险未知,体外不一定能代表体内,通常还需要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
注:在《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年第15号)》中规定“一般来说,辅料种类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着色剂、矫味剂的变更除外”。对于辅料种类的重大变更,是需要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不能自行评估并降低变更等级及研究要求。


问7: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补充研究后按照补充申请申报的,申请人经评估认为风险比较小,可以完成研究后备案吗?

答7: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补充研究后按照补充申请申报的,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的要求,申报补充申请。


问8:在申请重大变更时,如何获得过渡期?

答8: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持有人应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除外。如持有人所申请变更事项需要过渡期,持有人应在申报资料证明性文件中进行特别说明,包括申请过渡期时间以及是否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等。并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申请过渡期的时间。


问9:药学补充申请的技术资料如何准备?按照ICH M3格式准备吗?还需提供ICH M2资料吗?药学变更对比表资料放在M1的说明函中吗?

答9:《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未对药学研究资料撰写的格式、目录及项目编号做统一要求。另,变更内容的情形复杂多样,所开展相应变更研究内容可能各不相同。目前提交补充申请的药学研究资料的格式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格式:①ICH M4或者②参考《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40号)或药审中心发布的《常见变更事项的主要研究信息汇总模板》的思路及模块撰写药学研究资料。
药学变更的对比表建议以变更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的形式作为单独的一部分,放在5.药学研究资料项下。


问10:辅料用量进行了多次微小或中等变更,如何计算变更比例?如何判断变更分类?

答10:为防止误差传递,各辅料用量的变化应以原批准的处方(如关键临床试验批、BE批)作为比较目标,而不是以微小变更或中等变更后的处方作为比较目标。


问11:将普通口服制剂中的蔗糖变更为香精,是否可以按照变更矫味剂的种类,归属于中等变更?

答11:矫味剂在制剂中的用量极小,其变更引发的风险较小,故变更指导原则将矫味剂的变更归属于微小变更或中等变更。普通口服制剂中蔗糖的用量一般比较大,蔗糖除可能有矫味剂的作用外还可能有填充剂、粘合剂等作用,因此不应将蔗糖按照矫味剂管理,将普通口服制剂中的蔗糖变更为香精属于变更辅料的种类,应为重大变更。


问12:已上市化学药品申报补充申请,注册批批量如何要求?

答12:已上市化学药品申报补充申请(如增加规格、变更处方、变更生产工艺等),注册批批量应参照《化学仿制药注册批生产规模的一般性要求(试行)》执行。


(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再注册)问答新增5个
网址:
http://da.jiangsu.gov.cn/col/col9192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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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请问申请表填写要求有哪些?

答1:1、“批准日期”应为上一次再注册批件的批准日期。
       2、申请表内只需填报已获批的补充申请,如果近期申报的补充申请未被批准,则无需填报。
       3、化学制剂不存在委托配制情形,中药制剂应明确委托配制情形,若不涉及应明确标注“无”。
       4、应保证申报资料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


问2:请问哪些情形属于不予再注册?

答2: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有以下情形: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规格与上市药品均一致,视为“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5.其他不具备配制条件的情形。制剂关联的化学原料药市场没有供应(不生产、无法采购)。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到期且无委托配制情形。
不予再注册的情形,医疗机构可申请注销批准文号。


问3:“3年内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3:1.应提交品种临床使用(含调剂)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2.应按品种提交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的真实性保证声明并加盖公章。


问4:“化学原料药来源”一栏资料填写有哪些要求?

答4:1.只需提交本轮再注册周期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辅料证明无需提供。
2.如化学原料药属于进口情形,应提交境外生产企业与境内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书。
3.申请人应提供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化学原料药应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
4.申请人应提供化学原料药最新再注册批件或国家局原辅包登记平台信息截图(状态应为A)。
5.申请人应提供化学原料药销售发票(应为近1-2年内开具)。
6.申请人应提供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出厂检验报告书或医疗机构自检报告(应为近1-2年内开具)。
7.申请人应提供化学原料药的现行药品质量标准应加盖药品生产企业公章。
8.医疗机构制剂长期未配制。医疗机构长期未配制的,医疗机构所持有的制剂许可证应包含相应生产地址和范围,如不具备相应条件,应注销其批件文号(中药制剂可委托生产),还应提供上一轮再注册周期内制剂未配制真实性保障声明。
9.化学原料药的采购时间应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最新再注册批件的有效期内。


问5:请问申报材料盖章要求有哪些?

答5:1.申请表应盖骑缝章或逐页盖章,其余资料首页盖章。




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网址:

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wj91/54353618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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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管理,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局结合监管实际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二)文字解读:《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网址:

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jd8/54353630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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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19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对药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提出新要求。同时,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药品经营许可准入管理进一步优化调整。2024年1月1日,《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与已废止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比有较大的调整。《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因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上位法及我市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二、《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修订思路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为出发点,围绕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优化民生服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全面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监管。一是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二是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管理。三是夯实药品经营活动中各相关方责任,发挥药品连锁企业经营优势,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高质量发展。

  

三、《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包括总则、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共七章61条。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

  

(一)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对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开办仅经营同一品牌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经营类别仅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以及经营中药饮片(仅经营非临床配方使用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除外)的调剂区域使用面积均有所下调。经核准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内可依法申请经营医疗器械等相关健康类产品,其中药品经营面积不少于50%。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置配送中心(仓库)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平方米(同一平面连续面积或同一建筑物连续楼层),较原《规定》减少100平方米。

  

(二)强化政策引导,促进连锁发展。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及各自职责,推动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支持集团内部委托和批零一体化经营,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属于同一集团管理或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立远程药学服务中心,为公众提供远程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鼓励药店设置自助售药机,提供24小时药学服务,推进“24小时药店”在全市优化布局。

  

(三)统一规范管理,压实企业责任。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药学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绿十字”灯箱标识悬挂、药品陈列摆放、从业人员药学服务行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总部应当加强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保证其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能力。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例如: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信息化追溯能力。

  

(五)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发展。明确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管理相关要求,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加强药品网络交易活动监管,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加强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国家禁止零售和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切实防范用药安全风险。

  

四、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发展有哪些政策?

  

答:(一)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下辖门店持股比例不再限制。对于增加直营门店的,若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或者企业名称等项目,其经营场所、仓库地址、质量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安全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可免现场检查,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变为“零售(连锁)”。


(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下,允许选择不超过2家批发企业进行委托储存运输。对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委托储存药品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


(三)允许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置远程审方中心,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鼓励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同一集团内的多个连锁总部共享远程审方中心。

 

五、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企业开办条件、药品质量管理、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药品零售企业的场地标准、设施设备配备以及药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规范操作。同时,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药品追溯体系。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应当按规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有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应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零售门店进行统一管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具备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要求的仓库、配送场所和设施设备;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三)新增2个共性问题

网址:

https://yjj.beijing.gov.cn/hudong/xinxiang/yjj/sindex/xx-yj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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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老师您好:对于已上市中成药,如把该胶囊剂中成药的胶囊壳变更颜色,其质量标准不变,需要做备案吗?如备案,是以微小变更来申报吗?谢谢


答1: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为强化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指导和服务,我局鼓励支持持有人在充分研究验证的基础上与省局开展沟通交流,针对咨询内容提及的变更情况,建议结合产品具体特点,与省局进行沟通交流。相关程序按照我局官网发布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沟通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


问2:您好,我公司为某药品的许可持有人,该药品有两种不同规格(批号相同),因代理销售商不同,我公司拟在其中一种规格的该药品的包装上增加两个销售商许可我们使用的该销售商所有的注册商标,并履行药监局备案手续,其他两种规格的该药品的包装保持不变,请问是否可以。


答2: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未对同一品种不同规格使用不同商标进行限制,持有人可按照相关法规集结合品种实际情况进行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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