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4 11:50:06来源:赛柏蓝浏览量:426
一药企三位负责人虚开发票被判刑,牵出多家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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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药饮片公司,只为虚开发票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则关于药企虚开发票的刑事裁定书引发了赛柏蓝的关注。
根据二审刑事裁定书,一中药饮片企业的工作人员、会计、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
裁定书披露了上述药企虚开发票的违规操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两位在逃的人员收购了一家中药饮片企业,通过虚构大量中药材原材料收购业务及中药饮片、中药茶购销业务,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后,在现有违法行为的基础上,相关违法人员又注册中药饮片的分公司,继续大量虚开发票以及接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上述两家饮片公司被出售转手、更换法人之后,相关被告人继续从事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朱某甲、朱某景负责联系外省、市上下游企业业务,董某某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杨某某受殷某委托负责部分审批、管理工作。
经法院查实,两家中药饮片公司的工作人员朱某景、会计董某某、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公司名号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共计6964份,合计金额上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违法人员从事的违法虚开发票的活动直接牵涉到了9家药企,跨越陕西、甘肃、安徽、云南4省。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三位被告人朱某景、董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
最终,三位报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左右,并处罚金。
就药企虚开发票的常见原因,北京市中伦文德医药健康律师、合规律师王志坚向赛柏蓝指出,在“两票制”实施后,企业的代理商变为服务商,从CSO变为CSP ,商业模式发生了根本转变。但服务商的思想认识并没有跟上,仅仅按照服务合同及证据模板的做。这样尽管可能有真实的营销行为,但因为证据和真实行为是两张皮,所以仍然不具备真实性,自然会被认定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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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虚开发票,面临多重严重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相关部门对于虚开发票等企业违法行为监查力度的加大,药企面临的财税合规风险也在大幅上升。
4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就提到了部分被查账药企存在的虚假发票问题——“一是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二是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三是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其他会计核算问题”。
回看2019年的财税检查范围,包括药企的销售费用、发票流向、收入的真实性、成本的真实性、营销人员的薪酬支付和医务人员的销售返点等。
药企的发票无疑是相关部门在检查税务问题、账目问题、成本问题时不可回避的重要证据资料。
王志坚对赛柏蓝表示,药企虚开发票,可能同时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之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其中,虚开发票罪主要表现为:(1)为他人虚开;(2)为自己虚开;(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介绍他人虚开。
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构成虚开发票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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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态势进一步强化,药企需回归初心
值得注意的是,6月1日迎来最后时限的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也规定,“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均在评价范围内。
在上述制度之下,药企的虚开发票等行为将导向虚高的终端药品价格,并和药品回扣、商业贿赂等不合法、不合规行为一样,被计入药企的信用评级。
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当然,相关部门直接加大监管力度,更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压力。
王志坚对赛柏蓝强调,为了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为了进一步遏制药价虚高,为了维护国家税收监管秩序,相关部门的监管态势会越来越严,而金税四期的上线为实现这些目标更是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利器。
就药企财务合规,上述专家人士给出的建议是——从术这一层面来说,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可追溯性”合规四要素,构建经得起检查的医药营销合规体系;从道这一层面来说,药企要回归初心,构建以患者为中心的学术推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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