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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山药业再传负面消息 一审判决偿还货款860余万

2021-12-27 15:41:24来源:蒲公英浏览量:648

2021年12月25日,天目山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与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黄山天目向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697502.59元,并按照年利率3.85%赔偿自2021年5月25日起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

01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黄山天目与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金额为8697502.79元(并按照年利率3.85%赔偿自2021年5月25日起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处一审判决上诉期,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02 公告全文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8月,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中药材采购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8)。

案件基本信息

诉讼机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黄山市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B区13号楼C座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翰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岳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占用的资金8876862.59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中药原材料,交易方式为货到付款,直到2021年5月2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公司货款合计8876862.59元,因为被告拖欠的货款金额巨大,严重影响了被告公司的正常运营,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二、本案诉讼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1002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货款8697502.59元,并按照年利率3.85%赔偿自2021年5月25日起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驳回原告安徽顺河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处于一审上诉期,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皖1002民初2301号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03 历史违法信息

1、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2018年12月24日,长城集团将所持银川西夏100%股权转让给文韬基金和武略基金。

2018年12月30日,天目山药业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又准备用5500万元从两个基金手上买银川西夏100%股权,2019年4月支付了5414万元,相关股权尚未过户,而文韬武略基金本身就是长城集团筹建的,所以这笔钱就被控股股东形成了占用。

2、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2018年6月20日,银川天目与共向兰州签订总价为6000万元的工程合同,约定由共向兰州承包建设银川天目旗下的相关温泉康养项目,2018年7月-2019年2月,银川天目向共向兰州累计转账3073万元,本来正常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开始施工,但是上述工程项目无施工迹象。 转账中的2700万元最终转入长城集团控股子公司青苹果网络,373万元用于偿付长城集团向李祖岳的借款。

3、对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本应该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就应该披露的资金占用事项,天目山药业迟至2021年4月30日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上述事项构成资金占用。

从违规的时间段来看,主要集中在2018年底到2019年初,并在此后一直延续到2021年4月发布2020年年报前,才披露存在违规的事项。因此,证监会依据其违法行为,对天目山药业及16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判罚:

  • 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罚款;

  • 原实际控制人赵锐勇,处以500万元罚款,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 时任董事长赵非凡处以70万元罚款,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 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李祖岳,处以70万元罚款;

  • 时任天目山药业总经理、董事、银川天目执行董事俞连明,处以60万元罚款;

  • 时任总经理助理兼银川天目执行董事翁向阳,处以60万元罚款;

  • 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费丽霞,处以50万元罚款;

  • 时任财务总监周亚敏,处以10万元罚款;

  • 时任董事杨晶,处以50万元罚款;

  • 时任独立董事张春鸣、章良忠、余世春,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时任副总经理汪培钧、程海波、耿敏,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时任监事陈巧玲、叶飞,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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