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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制度下,专业人做专业事

2022-04-07 09:54:12来源: 蒲公英Ouryao浏览量:1082

2022年 3月 28日国家局又再次发布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


笔者从事过多年的MAH制度解读及较多委、受托产品的实操项目,对MAH持有人制度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写个系列文章,想和业内从业人员有更多的交流和分享。今天是MAH系列文章(一)





撰稿 |  阿郎

来自 | 蒲公英(ouryao.com)

2022年3月的最后一天,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再次公开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目的是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检查工作。


全文包括适用范围、总体要求(5条)、机构和人员(3条)、生产管理(10条)、物料管理(4条)、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8条)、文件与记录管理(4条)、销售管理(3条)、药品上市后研究及风险管理(5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5条)、其他(3要)总共50条,全面规定对MAH持有人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本人从事过多年的MAH制度解读及较多委、受托产品的实操项目,对MAH持有人制度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想和业内从业人员有更多的交流和分享。


本文主要探讨MAH持有人制度的由来和我国MAH实施的大环境。  


什么是MAH?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明文件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MAH制度是指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互独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上市许可人对公众负责。


MAH制度是国际较为通行的药品上市、审批制度,是一项与世界接轨的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以前“捆绑”管理模式下出现的问题,从源头上抑制制药企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新药研发的积极性,促进委托生产的繁荣,从而推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药物警戒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下面就境外MAH发展、中国MAH实施及发展前景做如下介绍: 

 


一、境外MAH制度的发展  


MAH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通行的制度,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所有者要承担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主体责任。


欧盟:MAH一词最早见于1965年欧盟65/65/EEC指令,欧盟是把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MAA)和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分开的,MAA指提交注册申请人,药品上市获批后,MAA既成为MAH。2004年欧盟药品注册法规(EC)NO726/2004和指令2004/27/EC针对指令2001/83/EC又全面修订了人用药品上市及监管的部分内容,经过近60年的持续发展和完善,欧盟的MAH制度已趋于成熟。


英国:而英国则是实施产品许可(PL)和制造商许可(ML)。因此,欧盟各成员国需要各MAH持有人对药品注册申请、药品标签说明书及包装、药品销售及广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监测、药品缺陷致人损害赔偿等的全生命周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美国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药品登记法》、《联邦法规汇编》等法律法规没有出现MAH这一词汇,而是使用申请人和申请持有人的说法。FDA对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需要制造商遵守CGMP,是把药品注册和CGMP认证相融合,因此,申请人和申请持有人均是药品申请或者产品上市的责任主体,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本的MAH制度相对欧盟和美国推行要晚。2005年日本对《药事法》进行重大修订,变更先前生产许可和上市许可的捆绑模式,首次引入MAH制度,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生效。


日本制造销售厂商(MAH执照)和药品制造厂商(GMP认证)是可以分开的。其中,日本MAH制造销售厂商需要符合GQP(质量)和GVP(药物警戒)的双重要求,执行所谓有“三人管理制度”,既药品上市持有人包括制造销售统管总经理(也称为上市合规总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GQP部门)和上市后安全管理负责人(QVP部门),从而实现MAH制造销售厂商(MAH持有人)需要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管理控制进行全面的负责。

  

总体来说,欧美日等规范发达国家实施MAH制度,共同点是注册申请人或者上市持有人只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可以多个主体共同申报、共同持有,从而一旦追责也只有一个责任主体来承担相应责任。


这种制度带来的好处是MAH持有人在注册申请或上市持有时会慎之又慎,因为要承担的风险实在太大。


据统计,境外规范国家95%的申请人或上市持有人是制药企业,其中创新药的持有人往往是大的跨国制药公司,仿制药的生产厂往往成为MAH受托代加工生产厂;个人或规模较小的研发机构因承担不了犯错处罚带来的风险,申请者少之又少,可见高压下的赔偿处罚方式对我国实施MAH制度也是有借鉴意义的,违法带来的“企业破产和个人量刑”对想成为药品MAH持有人是有威慑作用的。


  

二、中国MAH制度实施是制药业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  


我国对食品、药品等实施“四个最严”,而创新监管方式需要有一个有力的着力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就站在了我国深化“放管服”和改革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的历史舞台上,可以整合临床试验、生产审批、技术转移、委托生产、原辅包关联审评等一系列许可事项,成为简政放权、深化审批改革的必然。  


MAH制度让临床默示许可制成为可能。以前,我国药品审批速度慢,其中一个关键的限速步骤是临床试验的行政审批,临床前的所有药学、药理毒理完成后需要申报国家药审中心进行审批临床许可。


但在实施MAH制度下,临床试验成为上市许可的一个中间环节,新药申请人需要保证参与临床的患者安全和权益,而不是仅仅依靠国家的行政审批,而且对临床试验中的动态风险管理也是申请人的责任,国家是无法监控得到的,因此,实施MAH制度就可以把临床试验审批制修改为临床默示许可制,申请人申报临床自缴费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国家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则可按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开展临床试验,另外,国家对临床默示许可为3年有效,失效后需要重新补充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继续开展,否则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动终止。

  

MAH制度可实现原辅包的关联审评。我国原来的原料、辅料和内包材,均是实施独立批准的管理模式,如原料会按药品管理发放药品批准文号,辅料和内包材会在省局批准及国家局备案,这与国际通行的原辅包自愿前置DMF(药品主文件)备案模式有较大的不同。


实施MAH制度后,制剂的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就需要对自行选择的原辅包供应商负有主体责任,由制剂持有人去审计和管理前端物料供应商,从而实现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管理,不会出现断档或疏漏,我国有原辅包管理逐步转入类似国外DMF备案与制剂关联审评的新时代。  


MAH制度理顺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之前,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也是独立审批。技术转让一种是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前的转让,另一种是批准后的转让,而批准前转让往往是企业间的商业行为,批准后的技术转让实质就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委托生产实质是“场地变更”,以往允许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而不允许非生产企业(如研究机构)的“委托生产”,但两者风险本质上并没有差异;又比如,以前只允许有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才可委托另一家有同等条件GMP证书的生产企业生产药品,而不允许没有GMP证书的企业进行产品的委托生产,这样同等风险却是不同待遇从行业发展来看也是不公平的。


MAH制度实施后,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转变成持有人的两种变更方式,从而为我国后面顺利推行持有人药品(化药、中药、生物制品等)全生命周期的“变更管理”成为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  


应该说,如果没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的实施,临床默示许可、原辅包关联审评、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等行政许可的“简政放权”就没有支撑点,会由于责任主体的缺位,导致“放管服”后带来药品新的安全风险,将是得不偿失的。


之后,才有了我国2019年12月1日新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其中最大亮点就是第一次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MAH是新药法的灵魂和核心,通篇涉及MAH条数占到了30%和40%,并为后续陆续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奠定了“MAH持有人是唯一主体责任人”的监管基调,政府由“家长制”转变为有底气的放手,让企业真正成为“谁受益,谁担责”、为患者生命健康负责的守护者。  



三、中国MAH制度全面实施将激发药品行业的整体创新活力  


我国经历“有药用,有好药用,有新药用,有有效便宜药用”的公众用药需求迭代升级时期,一部“我不是药神”电影深深影响了我国新药审评审批进入改革深水区,在如何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更快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也直接推动了事隔18年后新修订了《药品管理法》。


MAH制度的全面实施,目的是将药品批准文号(所有权)和生产企业解绑,大大激发了中国药品研发的潜能,为中国药品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


MAH制度的出台,也是中国制药行业的呼声高涨和诉求涌动的结果,一方面解决了快速增长的初创型研发公司不可能在短期内投入巨资和玩转一个药厂的短板问题,另一方面是释放了2010新版GMP建成的大量药厂产能和盘活闲置车间。MAH让中国药品行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加速了这个行业创新药史无前例的繁荣和快速发展。

  

MAH制度需要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负责,因此把物料供应商、监管机构、受委托企业、经营企业等都串联一起跟进管理,从而创造了新的制药生态圈。


正像马云阿里巴巴创造了中国电商的互联网生态圈,MAH将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与生产企业相分离,之前拥有批文的隐形产权者可以光明正大浮出水面,批文也可集团或分公司灵活持有(鸡蛋不用放在一个篮子时,分散风险),也催生制药全产业链条新的各式各样的企业,例如CRO(委托研发)、CMO(委托生产)、CDMO(委托研发生产)、CDO(委托配送)、CSO(委托销售)、CPO(委托学术推广)、CBO(委托商务客情)等,还会有委托研发、委托生产、委托仓贮、委托运输、委托销售等各种独立或组合委托方式。


据统计,截至2021年10月18日,全国31个省市共发放MAH持有人B证共计329张(714个品种),其中发放最多是江苏省52张,广东省49张,浙江省37张,北京市31张,河北省28张,上海市26张等。


随着MAH制度的推进,对医药行业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中国的医药外包服务,上下流产业链将会高度串联和融合。这种围绕谁持有药品批准文号为中心,从原先只能药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僵化的点、线模式,扩展到各种持有人均可委托的面、网(立体交错)模式,造就了灵活多变、共赢合作、相互渗透的更为复杂的新制药生态圈,也给我们这个时代的制药人带来了更多发展机会和无限可能。 

 

MAH制度可实现让专业人做专业事。


MAH让研发机构等企业成为药品批准文号的所有者,其呕心沥血开发出的创新药再也不用当“青苗”卖给药品生产企业,或是违规的“一女多嫁”或“隐形持有”扰乱市场,从而调动了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可以把自已的产品委托专业的生产企业去挣取源源不断的利润。


但研发公司当MAH持有人,必需要认识到是否有能力支付药品不良反应及药害风险的赔偿支付,可通过购买第三方保险共但风险,实实在在管好受托生产厂的药品生产质量。


我国的研发模式可以学习美国的模式,如高校及科研院所可以专心做基础研究,把自已课题及研发成果培育成最初产品的“小猪”,再转让给一些小型市场化的研究公司,他们根据自已在某一领域或擅长的平台或靶点上深度挖掘和开发,把基础研究的“小猪”开发成“中猪”,然后转卖给大的制药公司或跨国集团,由这些公司开发成能够上市销售的“大猪”产品。


各层次不同实力的公司通过MAH制度,专业协同分工,紧密合作,让自已资源集中在核心业务上“深耕细作”,利润又可在价值链的各环节中产生、重新分配,各有收益。


近几年来,从欧美发达国家回来的一大批海外留学人员带回了众多新生物药项目,新药初创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在国内成立,例如仅苏州生物制药企业就达200多家,已经肯定能孵化出一批成长不错的研发公司。


据报道,中国创新药的数量正在逐年递增,2021年全球首次上市创新药有120个,其中就有36个在中国(包括国外进口),去年在中国获批的新药就有65个,预测后面中国的创新药仍将进入持续“井喷”的黄金发展态势。  


中国MAH制度的实施,目的还是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我国制药行业,也从最初原始的生产药品以满足最基本的供应,中间走过一段“销售为王”的弯路,又回归到“研发为王”和“满足临床价值为王”的正确道路上来。中国目前已经是世界上医药体量排行第二的超级国家,仅次于美国。


如今中国也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但医药依然会是朝阳产业,“蛋糕继续做大”是历史潮流不可阻档趋势,我们也有理由相信:MAH制度的健康发展,必将迎来制药业又一个生机盎然、生气勃勃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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