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6 11:45:03来源:药监局官网浏览量:1793
01 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
监督抽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劣药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山药片(批号:C210622),经昭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后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检查】项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1.没收劣药山药片(批号:C210622)995kg,
2.没收违法所得24075.84元,并罚款150000.00元。
02 重庆市润天智慧云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润天智慧云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网络禁售药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西洛他唑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2.49元;
2.罚款25000元。
03 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盐黄柏(批号:200705)案
主要违法事实
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盐黄柏(批号:200705)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黄柏(盐黄柏)(批号:20070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
1、没收库存的71公斤黄柏(盐黄柏)(批号:200705)、留样0.5kg黄柏(盐黄柏)(批号:200705)及后续召回的7公斤黄柏(盐黄柏)(批号:200705),共计没收78.5公斤黄柏(盐黄柏)(批号:200705);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肆拾圆整(¥440.00);
3、并处违法生产劣药黄柏(盐黄柏)(批号:200705)货值金额(按十万元计算)1.5倍罚款计壹拾伍万圆整(¥15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拾伍万零肆佰肆拾圆整(¥150440.00)。
04 涉及法规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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