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7 09:28:15来源:原始药终浏览量:98
案件一
6月6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8期,总第146期)》,公开重庆京*医药有限公司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渝药监药处罚〔2023〕4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4449.8元;2.罚款125522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如下: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处罚合并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4449.8元;2.罚款1255222.5元;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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