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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法规动态周汇总(2026.3.30-4.6)

2026-04-07 10:47:24来源:注册圈浏览量:23

CDE

一、2026年第二期“药审云课堂”培训报名通知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69f9943072376f217522fe1e6d98f6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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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定于4月10日8:45-12:00在北京举办2026年第二期“药审云课堂”。本期课程将围绕临床试验管理相关内容进行解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培训主题

本期云课堂聚焦临床试验全流程管理。课程将围绕提升临床试验管理水平总体考虑、关爱计划与星光计划的实施情况、优化IND审评审批工作及相关临床审评考虑、风险管理计划与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技术要求解读等多个维度展开。希望通过系统性的政策解读与经验分享,切实回应行业关切,助力申请人精准把握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临床试验的管理水平与质量。另外,本次培训还将聚焦《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相关修订考虑进行宣讲介绍。


(二)答疑互动

培训前期可以登录 “药审云课堂平台”——“云课堂提问与互动”对相应主题进行提问,培训过程中直播互动区进行适时的问题收集,在答疑环节对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二、培训安排

(一)培训时间:2026年4月10日,8:45-12:00

(二)面向对象:

此次培训不收取费用,培训面向全社会公开,欢迎药品监管机构、研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及研发相关人员参加。


三、参与方式(任选其一):

(一)线上参会:点击药审云课堂平台“药审云课堂直播入口”观看。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完成注册。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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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链接:

https://qr24.cn/FYBh2j

       

(二)线下参会:线下会场设于北京,线下席位限额350名,采用线上报名、先到先得机制。报名成功后将收到参会回执,届时须凭该回执到场完成签到入场。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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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互动反馈

(一)互动提问:欢迎通过药审云课堂平台“云课堂提问与互动”提出培训需求和主题建议。培训直播期间,亦可通过直播互动区实时提问。

(二)需求反馈:长期欢迎通过“药审云课堂平台”的【云课堂提问与互动】栏目,提出您的培训需求与主题建议。


附件:2026年第二期“药审云课堂”培训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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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上线注册服务平台的通知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b1c623383b608fcb94f29ae85df428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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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我中心将“行政受理服务专栏”升级为“注册服务平台”。该平台致力于为医药企业提供药品注册全程指导,为社会大众提供药品注册科普介绍,具体内容如下:


一、注册指导,全程导航

为全链条展现药品注册申报流程,增设“注册指导”栏目,包含注册申请前的提前介入,临床试验申请、临床试验期间变更、上市许可申请的全程指导,上市后变更申请以及再注册申请的精准导航。

 “注册申请前指导”子栏目,展示“药品研制与注册简介”、“账号注册”、“技术审评沟通交流”、“注册申报资料准备”等注册申请前的准备环节,为充分研究、合理申报提供指导。


 “临床试验申请”、“上市许可申请”、“上市后变更申请”、“再注册申请”子栏目,对药品上市前、后各注册申请涉及到的主要环节,如行政受理、加快上市、核查检验、补充资料、异议解决、行政审批及证书领取等,逐一展示相关要求、具体流程以及政策依据,为注册申报中的关键节点提供导航。


“行政受理”子栏目,介绍行政受理环节办事须知、电子申报流程、靠前服务、共性问题等内容;并设置“行政受理工作信箱”,充分听取和收集业界对优化受理工作、服务提升、培训需求等意见与建议,以便持续优化受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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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服务,合理引导

为响应公众需求,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药品审评工作,增设“公众服务”栏目,包含“药品注册简介”——介绍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以及药学、非临床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研究内容;“药品批准信息”——汇总国家药监局公开的药品批准信息、创新药品名录,以及中心网页公开的上市药品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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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服务平台”上线后将保持动态更新,持续优化。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改进建议,可通过“行政受理工作信箱”提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3月30日    



三、关于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五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daefc816a14a4eacdfe2f7ac4e30d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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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局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我中心组织遴选了第一百零五批参比制剂(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请通过参比制剂遴选申请平台下“参比制剂存疑品种申请”模块向药审中心进行反馈,为更好地服务申请人,反馈意见请提供充分依据和论证材料,反馈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限: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15日(10个工作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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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修订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通告(2026年第28号)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a1ef860edff5535daba48f9e537a7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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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要求,药审中心组织修订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发布的沟通交流相关要求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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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PA


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三批)的通告(2026年第8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0330150452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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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三批)。


特此通告。

附件: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三批)


国家药监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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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药监局关于4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6年第9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hzhpchjgg/hzhpcjgjj/20260402161004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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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中,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Orginese祛痘净肤水光面膜等4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上海、江苏、安徽、广东等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4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

2026年4月1日



三、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消费品使用说明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征求意见稿)》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hzhp/20260330170541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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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化妆品(含牙膏)质量安全监管,经国家标准委批准立项,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和《牙膏安全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见附件3)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6年3月30日—5月29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至hzpbwh@nifdc.org.cn,并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意见反馈”或“牙膏安全通用技术要求—意见反馈”。


附件:1.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征求意见稿)

 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牙膏安全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4.牙膏安全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3月30日



四、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hzhp/20260331163734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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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药监妆〔2025〕18号),持续推进化妆品审评审批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4月3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将意见反馈(见附件2)至hzpjgyc@nmpa.gov.cn。在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1.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3月31日



五、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进口、销售和使用Cadila Pharmaceuticals Limited苯磺酸氨氯地平原料药的公告(2026年第33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0403155611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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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对Cadila Pharmaceuticals Limited苯磺酸氨氯地平原料药(登记号:Y20190009999;生产地址:294,GIDC ESTATE, ANKLESHWAR, GUJARAT STATE, INDIA)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上述产品部分工序实际生产地址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生产过程中还存在多项变更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工艺不一致等情况,不符合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有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


一、暂停进口上述原料药,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发放该原料药产品的进口通关单。

二、上述原料药在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信息”中“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调整为“I”(即未通过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

三、上述原料药不得在境内销售、不得用于药品制剂生产,对已使用上述原料药生产的制剂不得放行;已上市放行的制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开展调查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6年3月30日



CFDI


一、关于发布《制药用水检查指南》的通告

网址:

https://www.cfdi.org.cn/cfdi/resource/news/16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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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检查员检查能力,指导药品生产检查员开展制药用水现场检查,核查中心组织制定了《制药用水检查指南》。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制药用水检查指南》.pdf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2026年3月30日



其他省局


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关于印发2026年全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苏药监办〔2026〕5号)

网址:

http://da.jiangsu.gov.cn/art/2026/4/3/art_84617_11753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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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

《2026年全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已经省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2026年,全省药品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经济工作会议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决策部署和省市场监管局、驻省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工作要求,以持续深化改革为主线,认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深层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发展方案》“两项政策”,统筹发展和安全、质量和效率、监管和服务,全力推动高效能监管、保障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贡献更多力量。主要任务是:


一、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1. 突出政治统领,建设模范机关。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及时跟进学习、主动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办公室、机关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模范机关建设走深走实。发挥政治监督利剑作用,接受省委巡视整改专项督查,完成所属单位党组织巡察全覆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机关党委牵头负责)严密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思想建设,深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发挥党组中心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基层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党支部书记上党课巡学旁听,深化“青年学堂”建设。(机关党委牵头负责)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阵地管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掌握和日常教育管理,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办公室、机关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注重夯基固本,建强战斗堡垒。深化“四强”党支部建设,深入开展争创“服务高质量发展先锋行动队”、创建党建工作品牌和党支部“1+1”结对活动,持续推进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和党建工作考核,加强专兼职党务干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提升党员日常教育管理水平。(机关党委牵头负责)


4. 强化正风肃纪,抓实日常监督。全面推进“廉洁药监”建设,深入开展“清朗药监”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关党委牵头负责)持续落实中央、省委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部署,深化精文减会,加强调研统筹(办公室牵头负责)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要求,强化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牵头负责)


5. 强化干部管理,建强人才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准用好优秀年轻干部,抓实干部队伍作风,拓宽干部成长渠道,鼓励激励干部人才担当作为。加强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检查、检验、监测技术人才能力。针对生物医药前沿领域技术强化审评员能力素质培养,健全全省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综合管理机制。(人事教育处牵头负责,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局审评中心、省局审核查验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统战工作“两张清单”,加强党外干部人才教育、管理、培养和使用。(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药品监管改革


6. 承接做好国家级改革试点。积极配合国家药监局加快推进加入PIC/S、WLA工作,做好迎评准备。(药品生产监管处牵头负责,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力争取化学原料药分段生产、医疗机构自行研制体外诊断试剂(LDT)、仿制药申报前置服务试点,持续推进生物制品分段生产、优化药品补充申请、优化境外生产药品补充申请等改革试点,努力形成更多改革成果。(行政审批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全面推进两项政策文件落实。对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深层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发展方案》政策条款,配套出台专项落实方案。(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加快推动肿瘤药物拓展同情使用,优化无菌医疗器械放行流程,复制推广集团型企业优化利用仓储资源、医疗器械优化许可核查等已落地政策经验。(行政审批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药械经营监管处、省局审核查验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扩大人工智能技术在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应用范围,加快国家药监局相关项目落地。(行政审批处、省局审评中心、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药品流通一体化改革,完成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一体化试点,助力企业整合资源、发展现代物流。制定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药品网售行为。(药械经营监管处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处、各相关检查分局、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修订分中心赋权管理办法,统筹全省审评检查资源,依据产业发展实际和分中心审评检查能力水平精准赋权,加强赋权事项监督、指导和考核,确保办件质量。(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省局审评中心、省局审核查验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9. 精准服务地方创新项目。充分发挥审评核查分中心、工作站前置服务“哨点”作用,加强与地方医药产业园区、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会同地方遴选重点创新药械产品和重大项目,动态更新项目清单,全力加速产品研发、上市、扩产进程。(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各检查分局、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助力化妆品产业园区建设,积极靠前服务,推动化妆品原料创新发展。(化妆品监管处牵头负责)优化提升“面对面”服务质效,精准对接企业、园区问题诉求,实施个性化、定制式服务,分析共性问题,完善制度设计,提升服务针对性。(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


10. 积极支持医药产业对外开放。设立重大外资项目专门服务通道,提供从咨询到申报的“一站式”政策解答和指导服务,协调推进原研药品转地产审评审批进程,支持跨境医疗器械集团进口项目转产。(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省局审评中心、省局审核查验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推行全程网办,优化药品医疗器械出口服务事项办理。(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江苏国际法商服务港建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

11. 加快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推进省级中药标准制修订,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人用经验收集,适时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提升行动,联合开展苏药名方制剂遴选,推动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


四、健全完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12. 完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体系。通过企业自评、现场检查考评、信息化平台分析等方式,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等级评估,依结果对企业实施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提升监管针对性有效性。(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药械经营监管处、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分局、信息中心、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健全协同监管体系。加大药物临床试验、跨类别医疗器械生产等领域协同检查力度。(行政审批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牵头负责,省局审核查验中心、各检查分局、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联合公安部门开展重大案件督办,凝聚监管执法合力。(稽查处牵头负责)完善GCP监管体系。(行政审批处、省局审核查验中心牵头负责,各检查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核查中心组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省局统筹重大专项检查、检查分局组织日常检查的“三位一体”检查体系。(药品生产监管处、省局审核查验中心牵头负责,各检查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动长三角药品监管一体化合作协议落地见效。(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药械经营监管处、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构建风险预警防控体系。深入挖掘信息化平台数据资源,定期收集、分析药品抽检、投诉举报、不良反应监测等监管信息,召开风险会商会,发布风险提示。(办公室、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药械经营监管处、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处、信息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聚焦群众关注的重点品种质量安全、重点时期用药需求,持续加强药品安全舆情监测,着力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办公室牵头负责)


五、持续强化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


15. 规范许可审批。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推动药品上市后变更智慧管理项目落地实施,强化生产场地变更与其他备案类变更衔接,提升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效能。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推进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评价。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能力评价。(行政审批处、省局审评中心、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实施动态监管。常态化组织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联合检查,持续加大疫苗、集采中选药械、特殊药品、特殊化妆品检查、监督抽检和核查处置力度。依据“两品一械”风险程度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实施动态分类分级监管,加大风险等级高、信用等级低的企业检查频次和力度。(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药械经营监管处、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处、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检稽衔接机制,强化现场检查、证据固定与线索转化流程衔接,组织开展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检稽协作和监管执法水平。(稽查处牵头负责,政策法规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药械经营监管处、化妆品监管处、各检查分局、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国家集采中选医疗器械成品检验指南。(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化妆品企业共性问题清单,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化妆品监管处牵头负责)


17. 推进经营使用环节专项行动。推进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指导各地做好触发式追溯监管系统推送线索、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的核查处置工作,加快推进经营使用环节药品追溯管理,依法严厉查处购销“回流药”、假劣药械、标签信息不全的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药械经营监管处牵头负责,办公室、行政审批处、稽查处、机关党委、信息中心、各检查分局、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加强药物警戒工作。深化创新药械安全性监测评价研究,开展监测数据收集与智能分析评价,构建完善上市后安全性评价机制。持续推进国家医疗器械警戒试点工作,着力打造警戒标杆,为警戒制度全面实施做好准备。建立健全药械重点品种主动监测机制,发挥监测哨点作用,结合真实世界数据和不良事件信息,开展风险趋势分析与评估,及时识别潜在安全隐患,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提升药品监管专业化能力


19. 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加快推进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能力建设项目,争取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等批签发授权,搭建细胞治疗产品专用检验平台,提升脑机接口、医用机器人等高端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持续推进省药检院连云港实验室、省器检所泰州、苏州、高淳、徐州检验室能力建设。(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省局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实现5家技术支撑机构集中办公。(办公室牵头负责,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局审评中心、省局审核查验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强化基层涉药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业务指导培训,帮助提升监管专业能力。(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药械经营监管处、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处、人事教育处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强市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指导做好药品监管资金保障。(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审评核查分中心、工作站、分部建设,抓好带教培训,开展分中心能力跟踪评估,促进业务能力提升。(人事教育处、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省局审评中心、省局审核查验中心、信息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提升专业队伍能力。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全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用好新增人员编制,加快推进审评、检验、检查、监测等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引进培养。开展药学专业高级和生物医药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人事教育处牵头负责,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局审评中心、省局审核查验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动徐州药校创建高中起点三年制高等职业院校。(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负责)


七、加快提升药品治理现代化水平


22. 升级智慧监管平台与应用生态。持续推动药品智慧监管综合平台“二期项目”立项建设,积极推进药品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促进跨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与数据应用。推动“智慧监管+智能制造”融合发展,加大远程监管实施力度,争取在1–2个新兴领域、重点场景落地应用、取得突破。(信息中心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药械经营监管处、化妆品监管处、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参与推动“脑机接口共性创新和产业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


23. 丰富科学监管工具与方法。制定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推进国家药监局监管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建设,发挥省级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作用,围绕产业发展和监管需求联合开展前沿性监管科学研究;修订药品监管科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推进项目实施,推动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开发。(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积极参与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提升行动计划,鼓励药品技术机构参与地方标准起草。(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局审核查验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强化法治化与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推动制定《江苏省药品管理条例》,修改省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全系统第九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深化产业集聚区普法试点,推进建设新法新规宣传培训和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加强检查分局、分中心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履职规范化水平。(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办公室、行政审批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药械经营监管处、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处、人事教育处、各检查分局、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十五五”规划。(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牵头负责)



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新增2个共性问题

网址:

https://yjj.beijing.gov.cn/hudong/xinxiang/yjj/sindex/bjah-index-dept!detail.action?originalId=AH260327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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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图读懂:《京津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网址:

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jd8/74396687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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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新增2个共性问答

网址:

http://mpa.gd.gov.cn/dawenku/yaopin/content/post_4877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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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对于中检院组织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开展的进口化学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在提供电子报告接收邮箱时应注意什么?


答:建议企业使用其授权的公用邮箱,不建议使用个人邮箱,避免因人员变动而影响检验报告或相关信息的正常接收。


问2:对于中检院组织的境外生产化学药品注册检验,如何确定口岸药品检验机构?


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2020年版)中确定的中检院和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的职责分工,对于口岸药品机构承担的品种,由中检院根据口岸检验机构的能力、既往承担注册检验品种、口岸检验机构的工作量等来确定。中检院组织完成对注册检验资料的审核,确定承担检验任务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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