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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法规动态周汇总(2026.8.24-8.30)

2026-09-01 10:30:59来源:注册圈浏览量:7

CDE

一、关于公开征求《药物浓度-QTc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77085aae69c2d59b829839cf7377f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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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科学指导和规范创新药心脏安全性评价中药物浓度-QTc(C-QTc)临床研究以及结果分析,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药物浓度-QTc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经征求中心内部相关专业以及学术界、产业界意见,现形成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王玉珠,wangyzh@cde.org.cn

马婧怡,majy@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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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人骨髓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纳入“关爱计划-延伸”试点项目的公示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c5e79f73a0617dc4c2f449ee7d580c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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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罕见疾病创新药物研发鼓励试点计划(“关爱计划-延伸”)申报指南》,现将拟纳入“关爱计划-延伸”试点项目的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26年9月4日。


品种名称:人骨髓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

申报单位:九芝堂美科(北京)细胞技术有限公司

拟开发适应症:自身免疫性肺泡蛋白沉积症

如有异议,请将具体意见发送至邮箱:zhaona@cde.org.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8月28日



三、关于公开征求《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989de4a6a9bdf38ff60a1f921b2c6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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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是严重影响患者日常活动能力和生活质量的罕见病,为了规范和指导该疾病领域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提高临床研发效率,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邮箱: 

xuxw@cde.org.cn、yangjy@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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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将培元明目丸纳入“关爱计划-延伸”试点项目的公示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8c4cd228434871f711710953c16af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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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罕见疾病创新药物研发鼓励试点计划(“关爱计划-延伸”)申报指南》,现将拟纳入“关爱计划-延伸”试点项目的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26年9月4日。

品种名称:培元明目丸

申报单位: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拟开发适应症:视网膜色素变性

如有异议,请将具体意见发送至邮箱:zhaona@cde.org.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8月28日



五、关于将GLB-005片纳入“关爱计划-延伸”试点项目的公示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67a5e0012e1365506db4e423b6c9ba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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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罕见疾病创新药物研发鼓励试点计划(“关爱计划-延伸”)申报指南》,现将拟纳入“关爱计划-延伸”试点项目的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26年9月4日。


品种名称:GLB-005片

申报单位:杭州格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拟开发适应症:输血依赖型β-地中海贫血症

如有异议,请将具体意见发送至邮箱:zhaona@cde.org.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8月28日



六 、关于将SR604注射液纳入“关爱计划-延伸”试点项目的公示
网址:

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a8646368a44742771b628586e61eb6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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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罕见疾病创新药物研发鼓励试点计划(“关爱计划-延伸”)申报指南》,现将拟纳入“关爱计划-延伸”试点项目的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26年9月4日。


品种名称:SR604注射液

申报单位: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拟开发适应症:先天性凝血因子Ⅶ缺乏症的预防治疗

如有异议,请将具体意见发送至邮箱:zhaona@cde.org.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8月28日



NMPA


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八批)的通告(2026年第29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0824155455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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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八批)。


特此通告。
附件: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八批)


国家药监局

2026年8月20日



二、国家药监局关于对法国PIERRE FABRE MEDICAMENT恩考芬尼胶囊部分批次暂停销售、使用的公告(2026年第81号)

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0826174000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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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对法国PIERRE FABRE MEDICAMENT恩考芬尼胶囊(英文名称:Encorafenib Capsules;注册证号:国药准字HJ20250082;生产地址:14 Schoolhouse Road, Somerset, NJ, 08873-1213, United States;Site Progipharm, rue du Lycée, 45500, GIEN, France)开展远程检查。

经查,该制剂的注册信息所载明的原料药恩考芬尼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尚未获批准,企业将该原料药用于部分批次制剂(批号5G2T3、5G2T4)生产并上市放行销售至中国市场,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控制和放行审核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存在严重偏离,不符合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决定,自即日起,暂停销售和使用批号为5G2T3、5G2T4的PIERRE FABRE MEDICAMENT恩考芬尼胶囊。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6年8月24日




其他省局


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江苏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等6个事项事权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情况反馈
网址:

https://da.jiangsu.gov.cn/art/2026/8/24/art_84644_11820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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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8月18日期间,我局通过局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关于调整江苏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等6个事项事权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征求期间,我局未收到意见建议。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二)关于《关于公开征求开展优化境外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试点工作意见建议的公告》的情况反馈
网址:

https://da.jiangsu.gov.cn/art/2026/8/24/art_84644_11820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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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至8月22日期间,我局通过局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优化境外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试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意见征求期间,我局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通过整理分析、逐条研究,对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其他意见在工作中参考。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三)新增1个咨询问题
网址:

https://da.jiangsu.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479279&sysid=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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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第三批)的公示
网址:

https://yjj.sh.gov.cn/zx-yp/20260825/af6e4c377dcb43e291b230285eb724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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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市试行标准工作程序的通告》的规定,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对申请转化为本市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的申报资料进行了技术审核,形成了第三批2个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公示稿),现就上述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0天。

公示期间,相关单位如有异议,请及时来函将意见反馈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系人:常云成,毛秀红

电话:021-54909078;021-38839900-26602

电子邮件:ypzc@smda.sh.cn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28号

邮编:200233


附件:外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本市试行标准第三批公示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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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二)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药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s://hd.sh.gov.cn/inter/#/collect/view?id=1a5d46b42f734c73994879349d585b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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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和规范本市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药品安全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上位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药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26日至9月2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电子邮箱:ywjdc@yjj.shanghai.gov.cn(邮件名称请注明:《药品专项应急预案》反馈意见);传真号码:63269330。


附件:

1.上海市药品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汇总表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4日



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的通知
网址:

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wj91/74410636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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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药监局各处室、各分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已于2026年8月12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与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协商一致,现予联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

2026年8月26日


(二)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政策解读
网址:

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jd8/74410645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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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建立健全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市药监局根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动态调整,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应当自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公布和施行工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6年5月15日施行,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要根据新法规定进行调整。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我局对目前执法中裁量空间较大等问题梳理,细化调整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其适配法规变化与执法需求。在前期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我局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研究制订《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并修订形成2026年新版《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统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意见》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等文件要求,对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系统性梳理和逐项对照,重点对相关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范围进行细化量化,通过设定更为明确具体的裁量阶次和考量因素,将裁量空间较大的法律法规规定转化为清晰具体、明确规范、方便执行的标准。经过研究,形成了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更为详细的通用规则《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一)细分处罚裁量阶次。对于药品部分罚款金额幅度范围和裁量空间较大的裁量基准,在原有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原有四个裁量阶次的幅度内,再划分为相等的处罚幅度区间,分为较轻(一档)、较重(二档)两个裁量档次,或较轻(一档)、一般(二档)、较重(三档)三个裁量档次。对于情节严重单独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且处罚裁量空间较大的,在原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处罚裁量阶次的基础上,每个裁量阶次再分别细化为较轻(一档)、较重(二档)两个裁量档次。

(二)明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对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以及认定当事人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等裁量阶次,分别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对每一重新划分的裁量档次进行更加详细明确的规范,提升裁量基准的精准度与统一性。

(三)细化综合裁量具体规则。当事人同时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与从重处罚等多种情形的,对综合裁量原则进行细化,采用“同向叠加,逆向抵减”方法,确定最终裁量基准,明确了五项具体裁量要求。

(四)增加其他常用裁量因素。根据药品监管执法实际,对“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频次时间”两项常用裁量因素进行细化,统一执法标准。



(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网址:

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wj91/74410637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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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药监发〔2026〕157号


北京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药监局各处室、各分局:


《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于2026年8月12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与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协商一致,现予联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药监发〔2024〕1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

2026年8月26日



(四)文字解读:《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网址:

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jd8/74410645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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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建立健全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市药监局根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动态调整,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应当自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公布和施行工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6年5月15日施行,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要根据新法规定进行调整。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我局对目前执法中裁量空间较大等问题梳理完善,细化调整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障其适配法规变化与执法需求。在前期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我局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研究制订《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并修订形成2026年新版《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统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基准》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等文件要求,对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系统性梳理和逐项对照,重点对相关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范围进行细化量化,通过设定更为明确具体的裁量阶次和考量因素,将裁量空间较大的法律法规规定转化为清晰具体、明确规范、方便执行的标准。经过研究,对《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药监发〔2024〕116号)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形成了2026年新版《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基准》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一是对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更新调整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新增违法行为的裁量内容,匹配上位法修改后的监管执法要求。经研究,根据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新增的处罚事项,增加20条裁量基准,主要涉及药品领域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物研发相关机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主体。对比新旧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删除裁量基准9条,均为旧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存在、但在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删除的罚则。


二是针对药品研制、注册、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及药品网络销售等环节违法行为的20条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细化,着重优化裁量阶次划分,使处罚裁量标准更为精细、梯度更为合理,为执法实践中能够提供更清晰、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


三是为与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本次修订对部分裁量基准的法律依据与文字表述作出优化修改,使其逻辑更为清晰,表述更为严谨。


(五)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五” 时期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网址:

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wj91/74410701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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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药监发〔2026〕155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市“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统一部署,为推动“十五五”时期北京市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了《北京市“十五五”时期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该《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推进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


北京市“十五五”时期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


为保障药品高水平安全,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造福群众高品质生活,加快建设健康北京,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主线,持续深化药品监管改革,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监管和服务,加快构建具有北京特色的现代化药品监管体系,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医药健康产业创新和发展高地,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到2030年,药品监管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达到新高度,医药健康产业创新生态持续优化,群众多元化健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药品监管现代化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到2035年,药品安全、有效、可及得到充分保障,医药健康产业具有更强的创新创造力和全球竞争力,基本实现监管现代化。


北京市“十五五”时期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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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系统治理,强化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一)以责任落实为根本,织密齐抓共管的治理网络

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坚持权责一致、分级负责,聚焦企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推动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协同治理、企业主体四方责任贯通联动。动态更新责任清单,强化责任督促落实机制,完善药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构建权责更加明确、运行更加高效、保障更加有力的监管新格局。


健全协同监管体系。深化“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实现政策协同、信息联通和监管联动。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深化药品安全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监管。深化监管执法衔接机制,推动实现立案、处罚信息实时共享。强化行刑衔接、行纪衔接,完善重大复杂案件办理协同机制。推进京津冀监管标准统一、政策互通、结果互认。加强异地监管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检查、延伸检查。


打造社会共治体系。发挥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提升医药行业自律意识和公共信用。加强智库支持,健全决策咨询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网络销售安全风险共治,深化平台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协同治理格局。加大宣传力度,深化产业集聚区普法,育好用活科普基地和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提升企业合规水平,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坚持主动治理、接诉即办,解决好群众在安全用药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

    

(二)以法治建设为支撑,筑牢全程管控的制度根基

健全系统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持续完善支持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开展医药领域地方立法调研。做好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夯实全链条监管制度。将临床急需药品进口等改革试点中的有效做法固化为制度规范。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规范行政行为。建立重大决策动态评估与优化机制,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构建先进适用的标准体系。动态发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参与2030年版《中国药典》编制。积极参与或承担细胞与基因治疗、脑机接口、医用机器人、化妆品原料等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开展药品检验国际能力验证,参与医疗器械国际标准转化和制修订。

研究补齐技术规范体系。研究制定前沿领域检查指南,推进各类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制修订。积极承担国家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指导原则制修订,完善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规范。优化化妆品技术审查体系,明确资料审查要求,细化审查要点。


(三)以风险防控为重点,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管

强化研制注册源头管控。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实施全覆盖检查,重点加强高风险、多中心、生物等效性试验等临床试验监管,强化药品再注册管理。引导企业持续推进药品标签和说明书适老化、无障碍改革。完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双备案双检查机制,严格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加强注册备案管理。持续推进化妆品安全评估,优化备案管理。


狠抓生产环节重点监管。强化疫苗安全监管,严格已授权生物制品批签发,加强创新药监管。每年对疫苗、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儿童化妆品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实施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延伸检查机制。督促各类经营主体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推广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内部会商机制,提高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比例。强化进口药品境内责任人、医疗器械境内代理人、化妆品境内责任人监管。


提升经营使用监管质效。鼓励批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供应链与零售终端,优化零售药店连锁准入政策。提高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实施高风险和特殊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全覆盖检查,加强执业药师履职监管。深化触发式追溯监管。加大对个体诊所、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等药械经营使用场所、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美容美发场所等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医疗机构药械使用协同监管,开展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加强网络销售行为监管。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构建统一规范、多方联动的监测、预警、核查、处置闭环机制。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实施全覆盖检查,督促其健全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加大入驻商家管理,加强处方审核与流转监管。优化电子取证技术,对主要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互联网药械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全天候智能监测。每年选取群众普遍关切、网络市场需求量大、投诉举报较集中的药械和化妆品开展重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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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专项整治为抓手,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治理

加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网络销售假劣药、医疗机构制剂违法网售、集采中选产品擅自变更工艺降低生产标准等行为。巩固医保基金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效,持续开展药品经营“清源”行动,严查非法购销、网售异常、违规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等行为。


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加强跨区域跨层级协调、监管执法协同、线上线下联动,强化追踪溯源,提高执法办案效能。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工作机制,提高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的案件转化率。以案促管,以案促治,实现监管执法双向互促。落实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制度,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落实“处罚到人”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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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出改革创新,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和监管改革

深入推进改革试点。积极争取国家药品领域改革创新在京先行先试。深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改革试点,争取仿制药上市申请前置服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统一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下,以自建产能或者委托生产形式开展跨境分段生产。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自行研制体外诊断试剂试点,推动应用真实世界数据进行注册申报。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前置咨询,争取特殊化妆品审评协同试点。


创新审评审批机制。优化药品再注册流程。深化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加强沟通交流和前置服务,畅通创新和优先审批绿色通道。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场景覆盖面,提升“全程网办”实办率。深化“同事同标”,细化受理和审查标准,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六)加速创新药械研发创制和规模跃升

支持药物研发创新。构建“产学研检医”协同创新生态,聚焦细胞与基因治疗、罕见病治疗、儿童用药等领域,全程指导、精准服务。支持开展全球同步药物临床试验,鼓励创新产品和技术在京转化落地。支持采用真实世界研究、去中心化临床试验、中药人用经验向临床证据转化等方法开展新药研发。


提高仿制药质量。指导企业提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支持尚未评价的在产品种加快完成评价。对过评品种加强日常监管,严格仿制药上市后变更管理。支持仿制药创新发展,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工艺提升制剂水平,推动仿制药产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转型。


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名医验方等的挖掘和转化。支持中药大品种创新改良,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二次开发。支持加快珍稀濒危药材替代品研发。加强中药质量监管,引导中药企业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生产全过程。推进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加强跨省流通中药饮片监管。


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升级。深入推进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聚焦脑机接口、医用机器人、高端医学影像设备、人工智能及新型生物材料医疗器械等前沿领域,构建“临床创意源头供给—医工协同技术攻关—央地联动培育赋能”的创新生态,培育一批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工融合标志性产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持续提升医疗器械研发、制造、应用水平。支持建设高品质医疗器械产业承载空间,鼓励围绕产业链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开展联合攻关创新,提升产业链韧性。支持企业加快攻关产品的测试验证、首采首用和市场推广。


培育化妆品产业发展新动能。支持美丽健康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加力化妆品原料技术创新,支持新品在京实现全球首发。组织开展皮肤衰老机理等前沿基础研究,支持符合不同群体需求的化妆品研发和注册备案。深入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推进电子标签试点。鼓励化妆品与生物医药、文创产业、银发经济深度融合,打造“京妆”品牌,鼓励“京妆”出海。


加速医药企业数智化转型。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药产业链深度融合,支持医药工业重点领域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打造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绿色工厂,培育创建灯塔工厂、5G工厂。完善数智化监管机制,分类加快推进数智化改造,提高生产、销售、检验、储配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规上医药工业和商贸企业数智化转型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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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持产业协同发展与对外开放合作

深化“两区”政策创新。支持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示范区建设,对接国际先进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拓展医药等开放场景,推动综合保税区特色化发展。深化罕见病药品保障先行区建设,完善临床急需药品进口绿色通道机制,推动扩品增量扩院使用。进一步提升药械产品、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用物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水平。


深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紧抓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扩围机遇,全面推进三地监管规则衔接和制度协同,助力京津冀医药健康创新链、产业链双向赋能、深度融合。加强与国家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京津冀分中心协同联动,支持分中心特色化发展,助推创新产品获批上市进程。发挥三地资源禀赋,协同构建药械“研发-生产制造-临床应用”创新体系,培育壮大医药健康优势产业集群。深入推进京津冀·沧州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增强区域产业互补能力。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推动“三医”常态化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机制建设,促进医保集采、医疗机构合理用药与药品安全监管深度衔接、一体联动。打造临床试验效率提升北京模式,推动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伦理审查互认率进一步提升。鼓励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建立研发咨询合作机制。加强集采中选药械监管,实现企业、品种、产线全方位覆盖。联合推进药品全品种赋码、全链条扫码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推广应用,逐步实现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扩大对外开放合作。积极参与国家加入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世界卫生组织列名机构(WLA)等国际合作机制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京新设研发中心,支持原研药品和高端医疗装备在京生产。完善促进药械出口工作机制,优化药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制度。做好出海创新药价格登记服务,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证,鼓励“抱团出海”。办好国际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北京论坛等重大活动,促进技术对接、项目合作与成果转化。


四、聚焦提质增效,推进药品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

(八)大力提升全链条数智化监管能力

全面推进“智慧监管”。持续优化完善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功能,强化数据汇聚和治理能力,提高数据共享、服务和开放水平。以数据要素为驱动、以场景应用为牵引,深入推进人工智能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业务中的创新应用,实现人机协同效率有效提升。构建“云、网、数、算”一体化多层次支撑体系,提升算力支持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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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聚力提升全方位技术支撑能力

补强分类分级的审评能力。强化专家咨询支撑,充实专业技术力量,提升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药品再注册和补充申请审评能力。加强医疗器械审评能力评估,实现第二类医疗器械品种全覆盖。着力提升化妆品审评能力。


锻造专业化的检查能力。充实与产业规模和检查任务相适应、覆盖监管全过程的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检查员数量较“十四五”时期增长5%以上。构建检查员梯次化培训体系,深化分级分类培养,突出现场实践、风险研判和问题处置能力,提升高层次专职检查员占比。开展多维度检查员能力评估,完善全市检查力量统一调配机制,提升检查员全程信息化管理水平。


巩固高水平的检验检测体系。加强重点和前沿领域检验及科研能力建设,市级药械检验机构通过A级能力评估。构建以市级检验机构为引领、各区检验机构为补充的全市药品检验体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打造特色突出的研究型检验机构,建设国内顶尖、国际一流的药械质量控制实验室,按需更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提升智能化水平,探索建设“黑灯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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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广覆盖的警戒监测体系。健全警戒制度规范体系,制定重点领域警戒技术规范,加快不良反应主动监测平台建设,完善风险信号处置机制和程序。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统筹推进医疗器械警戒试点工作,新增25家警戒哨点。提升监测评价和预警事件处置能力,加强区级监测机构能力建设。


提升分层级的应急能力。加强应急信息监测分析,动态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市区两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应急人才培养和全员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处置能力。广泛开展应急培训,每年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夯实一体化的医药物资储备保供能力。动态调整储备目录结构,优化储备品类、规模与布局。强化市、区、机构三级储备体系协同联动与功能互补,提升资源配置与应急响应效率。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机制,支持鼓励企业合理设置商业库存或备份产能。加强终端配送与应急投送能力建设。升级应急医药物资保障信息平台。高效统筹在京各项重大活动及季节性医药物资供应保障任务。


(十)合力推进全要素监管科学研究

开展前沿领域监管科学研究。支持在京国家药监局监管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建设,加速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作用,协同攻关医药领域“卡脖子”难题。依托北京药品监管科学创新中心,以监管科学助力创新药发展,推动制度创新、数字智能与产业实践深度结合。将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纳入市级科技计划,加强细胞与基因治疗药物、脑机接口、高端医疗器械、真实世界数据应用、人工智能赋能医药产业发展等领域的监管科学研究。聚焦监管急需与产业前沿,加强检查指南、技术规范、监测工具、检验方法等创新研究,推出一批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


(十一)有力加强全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监管人才引进。根据医药产业发展趋势和监管工作需要,聚焦前沿领域,加大急需紧缺及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力度。持续夯实青年人才储备,统筹优化人才梯队布局。加强区级药品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具有医药相关专业背景人员的比例。


培养提升综合能力。实施人才“赋能”工程,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发药品监管相关培训与交流项目,构建优质课程与实训相结合的教学体系,提升教育培训针对性和覆盖面,重点培养高层次、国际化的审评、检查、检验、评价、执法人才。优化审评员、检查员能力评估和考核晋升机制。积极参与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优化绩效考核与分配制度,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支持产业人才发展。加强面向产业界的政策解读、普法宣贯和质量安全警示教育,加强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能力提升。强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水平。优化药械和化妆品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紧跟产业人才发展新趋势,拓展细化评审专业,调整优化标准条件,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对产业人才培养的激励作用,服务首都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


五、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北京市医药健康统筹联席会、北京市疫苗监管联席会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统筹推进本规划贯彻实施。市级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按照事权与财权一致原则,将相关经费纳入市区两级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六)文字解读:《北京市“十五五”时期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解读
网址:

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jd8/74410710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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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十四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首都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更加健全,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服务产业创新发展的生态日益完善,《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主要指标和任务顺利完成,药品安全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做好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工作,是推动医药产业由大到强的关键,是高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基础。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药品高水平安全、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人工智能快速演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创新驱动作用明显增强,对传统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医药健康产业是助推北京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必须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全力支持医药研发创新提速升级。我国人均预期寿命目标提高,药品监管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在发展中“惠民生”,在“惠民生”中谋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为保障药品高水平安全,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造福群众高品质生活,加快建设健康北京,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编制了北京市“十五五”时期一般专项规划《北京市“十五五”时期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总体目标


《规划》提出了1个总目标及16个主要发展指标。


总目标:到2030年,药品监管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达到新高度,医药健康产业创新生态持续优化,群众多元化健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药品监管现代化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到2035年,药品安全、有效、可及得到充分保障,医药健康产业具有更强的创新创造力和全球竞争力,基本实现监管现代化。


16个主要发展指标:立足发展实际,坚持积极有为、科学可行的原则,实事求是测算制定,其中约束性指标3个,预期性指标13个,“药品抽检合格率”指标纳入了市级《纲要》。


三、主要任务


《规划》围绕“保安全”、“促发展”、“强能力”三个维度,提出了11方面35项主要任务。


1.坚持系统治理,强化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主要以落实责任为根本、法治建设为支撑、风险防控为重点、专项整治为抓手,强化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保障药品高水平安全。概括为加强安全责任、协同监管、社会共治、政策法规、适用标准、技术规范等“6个体系”建设,加强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网售等环节监管,并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2.突出改革创新,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以深化监管改革和创新,来支持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深入推进改革试点和创新审评审批机制、支持药物研发创新、提高仿制药质量、促进中药传承创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升级、培育化妆品产业发展新动能、加速医药企业数智化转型等任务,加速产品研发创制和产业规模跃升;通过深化“两区”政策创新、深化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等,进一步促进产业协同发展与对外开放,打造产业发展高地,推动北京医药健康产业规模在“十四五”基础上进一步跃升。


3.聚焦提质增效,推进药品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通过“两个提升”(提升数智化监管能力、技术支撑能力)、“两个加强”(加强监管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药品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重点加强人工智能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覆盖率,大力提升审评、检查、检验、监测、应急、储备保障等药品监管“看家本领”,加大前沿领域和未来产业监管科学研究。在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基础上,还提出了支持产业人才发展的具体举措。


四、组织实施


为组织《规划》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将充分发挥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北京市医药健康统筹联席会、北京市疫苗监管联席会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统筹推进本规划贯彻实施。市级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按照事权与财权一致原则,将相关经费纳入市区两级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五、《规划》主要特点


相较“十四五”时期,《规划》紧扣首都功能定位,适应医药产业发展新趋势,突出了“六个更加注重”。


一是更加注重保障药品高水平安全。将“强化药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单独作为一个章节,突出了保障药品高水平安全的重要性。“强监管”相关内容较“十四五”规划篇幅明显增加,并设置了“新业态和新产品包容审慎监管行动”和“药品安全风险防控计划”两个专栏,新增了重点产品抽检覆盖率、飞行检查占比、追溯体系建设完成率等指标,相应提升了目标值,如将飞行检查占比由“十四五”时期的10%左右提升至20%以上。


二是更加注重未来产业发展研究。通过构建“产学研检医”协同创新生态、深入推进“春雨行动”等多种措施,支持细胞与基因治疗、脑机接口、医用机器人、化妆品新原料等前沿领域和未来产业发展。其中将“创新药械获批上市数量”目标值由“十四五”规划的42个提升至85个以上,并新增了“注册和备案化妆品新原料数量”指标。提出加强与国家药监局药械审查京津冀分中心协同联动、支持分中心特色化发展、助推创新产品获批上市进程等举措。


三是更加注重全链条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深化审评审批和监管改革、加速创新药械研发创制和规模跃升、支持产业协同发展与对外开放合作等多项举措支持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设置了“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计划”专栏,全链条提出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举措。如将“全程网办率”升级为“全程网办实办率”,目标值设定为98%;新增“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平均用时”指标,目标值设定为30个工作日,较“十四五”末缩短10个工作日;药店连锁化率由“十四五”时期的71%提升至90%。


四是更加注重群众多元化用药需求。如聚焦“一老一小”,提出重点支持罕见病药品、儿童药品研发,深化罕见病药品保障先行区和临床急需进口药绿色通道机制建设,持续推进药品标准和说明书适老化改造等。围绕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和美丽消费需求,提出积极争取先行先试政策在京落地,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自行研制体外诊断试剂试点、深入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等。


五是更加注重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立足适配未来五年产业发展和监管需要,聚焦提质增效,提出强化监管科学研究,提升审评、检查、检验、监测、应急、储备保障等技术支撑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任务,设置了“药械检验能力提升工程”专栏,提出打造特色突出的研究型检验机构、建设国内顶尖国际一流的药械质量控制实验室等目标和任务。


六是更加注重人工智能全面应用。提出加速医药企业数智化转型、全面提升“智慧监管”能力任务,设置了“‘数智药监’提升工程”专栏,通过夯实数据支撑体系、打造“人工智能+药品监管”矩阵、构建安全“防火墙”等具体举措,深入推进人工智能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业务中的创新应用,并设定了“人工智能在业务领域应用覆盖率达到70%以上”发展指标。


六、政策问答


1.相较“十四五”时期,《规划》在指标设置上有哪些变化?


相较“十四五”规划(14个指标),保留了“药品抽检合格率”“政务服务全程网办率”“新增创新药物数量”“新增创新医疗器械数量”“药店连锁化率”等5个指标,合并、优化了表述,提升了目标值;将“不良反应报告数量”指标升级为“警戒监测哨点区级覆盖率”指标;在抽检、检查、审评用时、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检验能力、信息化、标准制修订、人才培养等方面新增了11个指标;调整删除了8个已不能表征未来五年重点发展方向的指标。


2.《规划》中有哪些具体的惠民生举措?


《规划》的其中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群众多元化健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到“十五五”末,有效适应人民健康水平提升和人口老龄化需求,高质量药品供给更加丰富,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充实。在具体举措上,如聚焦“一老一小”,提出重点支持罕见病药品、儿童药品研发,深化罕见病药品保障先行区和临床急需进口药绿色通道机制建设,持续推进药品标准和说明书适老化改造等。围绕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和美丽消费需求,提出积极争取先行先试政策在京落地,深入推进医疗机构自行研制体外诊断试剂试点、深入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等。


3.《规划》中有哪些支持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


《规划》将支持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举措单独列为一个部分,并在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和监管改革、加速创新药械研发创制和规模跃升、支持产业协同发展与对外开放合作三个方面提出了12个具体任务,设置了“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计划”专栏,从研发创制、注册上市、临床应用到推动转型升级、产业集聚,全链条、全环节、多措并举支持企业创新及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一图读懂:《北京市“十五五”时期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解读
网址:

https://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jd8/74410761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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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网址:
https://ypjg.ln.gov.cn/ypjg/gzhd/yjzj/2026082417273930274/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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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部署要求,激发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活力,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830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zcc.syjj@ln.gov.cn),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白名单制度试点方案的意见建议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意见反馈表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824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

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部署要求,激发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活力,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优化创新、高效服务、便利通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企业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通过完善全流程监管,提升进口便利化程度,对纳入“白名单”的物品,在进口环节免予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以支持生物医药研发创新。


二、试点范围

白名单由试点企业和试点物品两部分组成,实行“一企一物”对应管理

试点企业范围为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内注册的生物医药企业(含研发机构)。试点企业应具备与研发工作相匹配的业务规模、研发能力和项目经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企业须具备对所进口物品全流程追溯的能力,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研发用物品的进口管理工作

试点物品范围为在生物医药研发过程中,作为临床前研究、过程物料或辅料的物品。此类物品因商品编号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但不符合《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关于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规定,导致无法取得通关单而难以通关

对于属于《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情形的物品,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物品,仍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为做好“白名单”制度试点工作,建立由省药监局牵头,省商务厅、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沈阳海关大连海关共同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通,及时通报进展,依职责进行事前审核及事中事后监管,形成闭环管理。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省药监局负责牵头组织“白名单”试点工作开展,省商务厅负责参与拟定试点规则、工作机制并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申请资料审核及“白名单”的认定工作,沈阳海关大连海关负责依职责落实白名单研发用物品的通关验放工作。


四、业务流程

(一)“白名单”申请。符合试点范围的企业,向拟进口口岸所在地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进入“白名单”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白名单”认定。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资料审核及“白名单”的认定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参与认定。

(三)“白名单”发布:“白名单”的认定工作完成后,由省药监局会同省商务厅、沈阳海关或大连海关联合会签,并向社会公布。同一申请单位再次进口相同物品时,对于研发用途和进口物品属性均与前次申请一致的,可免于重新认定,直接纳入新一批白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便利化通关:试点企业凭“白名单”认定文件代替《进口药品通关单》,可自主选择向沈阳海关或大连海关办理申报验放手续。认定文件在有效期内且在批准的进口数量内,可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海关在“白名单”认定文件原件的“海关验放签注栏”内进行批注。

(五)时限要求:“白名单”试点企业资格有效期为1年。试点企业需自“白名单”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相关物品的通关流程。超出时限后,需重新提出申请。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推进“白名单”制度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政策宣传有关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指导,深入企业调研,收集企业需求,不断完善和优化“白名单”制度,放大试点效应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企业须严格按照申请用途开展研发工作,建立进口物品使用台账,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进口物品仅限研发自用,不得用于临床、上市销售、赠与、交换或变更所有权。研发结束后,应及时向原受理申请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并将未使用的“白名单”物品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单位依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将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两年内不再接受其“白名单”申请,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试点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限2生物医药领域研发用物品进口,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白名单”申请资料要求和办理程序

2.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申请表

3.辽宁省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

 4.海关验放签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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