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15:35:20来源:药方舟浏览量:8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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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和电子数据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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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和电子数据指导原则
目 录
一、概述
(一)背景
(二)适用范围
二、一般考虑
(一)数据可靠性
(二)职责划分
(三)风险管理
(四)数据采集原则
(五)系统验证原则
三、计算机化系统
(一)应用规程
(二)培训
(三)安全性
(四)验证
(五)系统发布
(六)系统故障
(七)技术支持
(八)用户管理
(九)时间戳
四、电子数据
(一)数据采集
(二)稽查轨迹
(三)电子数据的审核
(四)数据更正
(五)数据传输、交换和迁移
(六)数据签署
(七)分析前数据集的最终确认
(八)数据复制
(九)核证副本
(十)数据控制
(十一)云解决方案
(十二)数据备份
(十三)应急计划
(十四)归档与保存
(十五)数据库退役
(十六)销毁
五、参考文献
附录:中英文对照表
一、概述
(一)背景
临床试验数据质量是科学评价临床试验结果的基础。临床试验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为临床试验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也推动了对临床试验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的E6(R3)和中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均新增了计算机化系统和电子数据章节。为了保证临床试验数据质量,监管机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规范,并对试验中所产生的电子数据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在ICH E6(R3)和中国GCP要求的基础上, 主要阐述在药物临床试验中使用计算机化系统和电子数据的一般要求,旨在对我国临床试验相关工作的开展起到规范化和指导性作用。
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用于药物临床试验的计算机化系统,这些系统涉及临床电子数据的生成或采集、保存、传输、分析、处理、报告及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采集试验数据的电子系统、进行随机分组与药物分配的系统、临床试验电子文档管理系统等。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性。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应用本指导原则时,还请同时参考GCP、ICH和其他国内外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
二、一般考虑
(一)数据可靠性
数据可靠性是指以安全的方式收集、访问和维护数据, 并满足ALCOA++原则,即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持久性、可获得性和可追溯性,从而使数据能够在全生命周期内充分支持稳健的结果和良好的决策。确保数据可靠性需要建立适当的质量和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遵循合理的科学原则和良好的文档规范。
(二)职责划分
临床试验中,申办者和研究者可能使用各自的计算机化系统来管理数据。一般情况下,申办者负责提供和管理计算机化系统以及它们生成的记录,研究者负责使用申办者或自己的计算机化系统生成并存储数据,形成记录。
在本指导原则中,“责任方”一般指申办者、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于临床试验中涉及的计算机化系统,应按照GCP相关要求,以规范、合理的方式把实施职责分配给各方, 明确界定各方的具体职责。若委托供应商,委托方应承担最终责任。
(三)风险管理建立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体系非常必要。风险管理应当全面考量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福祉,及对试验结果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并确保计算机化系统和数据在全生命周期中的风险都得到关注和控制。
风险管理应从体系和项目执行两个层面来确定风险点。 在体系层面,应涵盖标准操作规程(SOP)、计算机化系统和人员等相关的内容。在项目执行层面,应包括临床试验采集的数据、数据采集工具及项目特定的系统设置和定制等内容。识别风险时应全面关注数据与系统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并考虑所使用系统的用途、所采集和管理的数据特点、系统的复杂性、操作人员的经验等内容。
(四)数据采集原则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需要收集的数据内容和数据采集的过程,如数据采集方、采集时间点和使用的工具。方案或相关文件中应包括电子数据传输的流程和相关描述。
申办者应描述需要传输的数据及其来源、格式、接收方、数据权限,以及数据验证、核对、审阅等工作,并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数据采集工具应只采集临床试验方案中规定的数据,不能超出方案规定的内容。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从任何来源获取的数据,包括直接在计算机化系统中采集的数据,应当附带相应的元数据,如稽查轨迹。数据点一般不应被设置为自动填充的形式,除非此数据点不允许被编辑或是已填充数据点的衍生数据。
(五)系统验证原则
责任方应确保系统处于被验证状态,并证明符合要求。 责任方应制定系统验证的流程并形成相关文件。系统验证方法应在基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考虑到系统用途、对试验参与者的保护和试验结果的可靠性的潜在影响。应确保临床试验特定的配置符合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且计算机化系统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准确、可靠并能稳定运行。
责任方应监督供应商,以确保其确立了恰当的验证流程并按照流程规定完成了系统验证工作。计算机化系统自身的验证和临床试验特定的配置都应有相应的验证文档。责任方应确保相关文件可获得,以证明系统处于被验证状态。
三、计算机化系统
(一)应用规程
责任方应建立并维护使用计算机化系统的SOP,以确保计算机化系统的正确应用。
(二)培训
参与开展临床试验的人员,例如申办者、研究者或供应商,都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培训经历和实践经验。对于参与开发、编码、构建以及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配置、定制、或管理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的人员,应进行相关法规、指导原则的培训。
所有培训都应记录在案,并保留记录以供监查、稽查和检查。
(三)安全性
为了保护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和维护数据可靠性,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具有安全流程和功能。为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不必要的数据更改,应进行定期检查。应保存系统访问权限的记录,并清晰记录相应的访问权限级别、以及用户角色、访问权限的变更。应有关于安全重要性的培训记录,例如保护密码和保密的必要性、安全系统和流程的执行、安全事件及网络钓鱼的识别和处理等。应当对计算机化系统产生的试验数据及时备份,并在系统故障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或无法访问。
(四)验证
1.一般原则
责任方需充分评估供应商执行的验证活动及相关文件是否充分,以及是否还需要开展额外的验证活动。责任方对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承担最终责任。
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活动应有相应的计划、记录和批准过程。验证计划应包括验证方法、所采取的基于风险的方法以及责任方与供应商之间的任务分工(如适用)的信息。
2.用户需求
应在用户需求或用例中描述临床试验中实施和使用的关键系统功能。关键系统功能中应涵盖所有所需功能,以确保试验符合GCP要求,并以确保数据可靠性的方式采集、分析、报告和归档临床试验数据。用户需求应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功能、数据可靠性、技术、界面、性能、可用性、安全性和法规要求。用户需求应构成系统设计、采购、配置和定制的基础, 并成为系统验证的基础。责任方应采纳并完全负责用户需求,无论这些需求是由责任方还是供应商记录的。 责任方应审查并批准用户需求,以验证其是否描述了用户在特定临床试验中所需的功能。当系统功能发生变化时,应在整个系统生命周期内维护和更新用户需求。
3.试验特定配置与定制
用于特定临床试验的系统配置和定制需求应预先制定并详细记录,并验证其与临床试验方案、数据管理计划等其他相关文件的一致性。试验特定的配置和定制应在生产环境发布前进行质控与测试(如适用)。建议让用户参与相关测试活动。同样的流程也适用于方案修订所需的修改。如果需要开发新的功能或接口或者添加新的代码,则应在使用前进行验证。
4.需求的可追溯性
应建立并维持每个用户需求与测试用例或其他文档(例如SOP)之间的可追溯性(如适用)。这种可追溯性可以有多种形式,并且可以通过软件实现流程自动化。如果根据需求进行软件更新,更新内容应有相应测试和验证,并作风险评估。
5.测试计划
在测试之前,风险评估应定义与关键系统功能相关的需求与测试项。
测试用例应预先获得批准。可能有多种格式,包括文本文档组、电子表格、或者被设计并包含在专用的测试管理系统中、甚至可能是自动执行的测试用例。但是,对关键要素的要求是相同的。
测试用例应包括:1)测试的软件版本;2)进行测试前的任何先决条件;3)测试功能所采取的步骤的描述;4)预期结果。
测试用例应要求测试人员记录测试步骤中看到的实际结果、证据(如果相关)以及测试步骤的结论(通过/失败)。 如果可能,应尽量避免测试用例的制定人员与实际测试人员为相同人员。如果测试失败,应评估潜在影响,并记录有关偏差评估情况以及后续决定。
6.执行与报告
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测试的执行应遵循经批准的测试计划与测试用例,应记录被测试软件的版本,并且在执行测试用例的过程中保留证据(例如:屏幕截图)以记录测试步骤和结果。应记录测试人员使用的测试角色或自动测试工具的身份。在测试过程中遇到的偏差应在测试报告中进行记录并记录解决后的结果。
应评估系统发布时所有未解决的偏差和任何已知问题, 后续决策应记录在验证报告中,验证报告应经责任方批准后, 系统方可发布。
(五)系统发布
临床试验的计算机化系统在完成相关的验证测试后需完成责任方签署批准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相关的培训材料、用户指南、以及用户使用所需的相关资料应在系统发布至正式环境时一并提供。系统发布后,需要有完善的升级流程。
(六)系统故障
1.制定应急规程
责任方应制定应急规程,以防止对试验参与者安全性、试验决策或试验结果至关重要的数据丢失或无法访问。
应通过系统设计(如冗余配置、容灾备份)和预防性维护计划,最大限度降低系统故障风险。
必须制定书面化的应急计划,明确系统故障时的备用流程、备份及恢复策略和沟通机制。
2.故障识别与报告
责任方应建立有效的系统故障识别机制,确保用户能够及时发现并报告故障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具体表现、影响范围等详细信息。
应设立专门的故障报告渠道,如帮助台电话、在线故障报告系统等,方便用户随时提交故障报告。
3.故障分类与优先级划分
责任方应对系统故障进行分类,如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等,并根据故障类型和对临床试验的影响程度划分优先级,明确各优先级故障的响应时间和处理时限要求,优先处理可能影响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或危及试验参与者安全的高优先级故障。
4.故障处理规程
责任方应制定完善的故障处理规程,包括故障的初步诊断、问题定位、故障修复、数据恢复和系统测试等环节,确保故障处理过程有序进行。在故障处理过程中,如需对系统进行紧急修复或数据恢复操作,应遵循严格的变更控制规程, 确保所采取的措施不会对系统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可靠性造成新的风险。
故障恢复后,必须评估其对系统的完整性、数据的可靠性和试验参与者安全的影响。
关键系统故障后,必须重新验证受影响的系统功能或模块,确保其恢复后仍符合预期用途和GCP要求。
5.备份与恢复策略
责任方应制定详细的系统恢复策略,明确在不同故障场景下的恢复步骤和方法。应建立并定期测试可靠的备份与恢复规程,确保在故障或灾难情况下,关键试验数据可在可接受时间内恢复至与故障前一致的状态。
(七)技术支持
1.技术支持机制
应设置适当的机制,如使用帮助台来报告、记录和管理计算机化系统的问题,并且应定期审查累积的问题,以识别重复和/或系统性的问题。
缺陷和问题应根据其关键性予以解决,关键性高的问题应被及时解决。
2.技术支持团队与职责
应有专业的技术支持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计算机、信息技术、临床研究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包括系统维护、故障排除、用户培训、问题解答等。 确保能够为临床试验计算机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
应明确供应商和申办者/研究者各自的技术支持职责(如问题报告路径、响应时间承诺、升级流程等),并形成协议或SOP。
3.技术支持内容与范围
应提供计算机化系统的安装、配置和部署技术支持,确保系统能够按照预定的要求和标准正确安装和运行。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包括系统性能监控、系统更新与升级、安全漏洞修复、用户权限管理等。
应对计算机化系统的使用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根据用户的不同角色和权限,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教程,包括系统功能介绍、操作规程演示、常见问题解答等,通过现场培训、在线培训、培训文档等多种方式,提高用户对系统的熟悉程度和操作技能,确保用户能够正确、高效地使用系统完成临床试验相关工作。
4.技术支持文档与资源
应编写详细的技术支持文档,包括系统安装手册、配置指南、用户操作手册、故障排除手册等。
应建立技术支持资源库,收集和整理与计算机化系统相关的技术资料、常见问题解决方案、案例库等。
任何对系统的修改(包括补丁、升级、配置变更)必须遵循严格的变更控制规程(评估、批准、测试、验证、记录), 并评估其对数据可靠性和合规性的影响。
5.供应商管理
若使用供应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如电子数据收集系统(EDC)、电子化临床结局评估工具),应通过合同或协议确保供应商符合GCP要求,并有权访问验证文档。
(八)用户管理
1.用户与权限管理
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用户管理、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流程,确保只有经授权的用户方可访问和使用系统, 并且系统可以及时授予、更改和撤销系统访问权限。
用户访问权限须在确认其系统使用相关培训记录后授予,以确保培训的效果。
2.用户权限审核
在任何给定时间,系统都应能提供当前和既往访问权限、角色和权限的概览。应定期审核有关实际用户及其系统权限的上述信息,以确保只有已批准的用户才具有访问权限,并且他们的角色和权限是适当的。应及时删除不再需要或不再允许的权限。权限变更应有稽查轨迹或变更记录支持。
3.用户角色与权限分配
应根据职责分配、盲法设置、用户所属组织以及研究者和申办者的责任授予用户的系统访问权限。
具有特权或“管理员访问权限”的用户在系统中拥有广泛的权限。为避免滥用权限,具有特权访问权限的用户应充分独立于临床试验的管理和实施,以及数据的生成、修改和审查,并且不参与其中。非盲信息应仅可供预先定义的用户角色访问。
4.最小权限分配规则
系统访问权限应根据最小权限规则分配,即用户应具有其工作范围内最少的权限和访问权限。
5.个人账户
所有系统用户都应具有个人账户,共享账户(组账户) 是不可接受的,并且违反了数据可靠性原则,因为数据应该是可归因的。
用户名应可追溯到指定的账户所有者且在系统内和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应该是唯一的。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应仅使用于对应的计算机化系统,与计算机账户区分开来。
6.认证与安全
应采用安全的认证机制(如强密码策略、双因素认证), 定期审查账户列表。
(九)时间戳
1.时间戳的生成与记录
计算机化系统应具备自动产生时间戳的功能,时间戳应包含日期和时间信息,且时间的精度应能够满足临床试验数据记录和追溯的要求。在数据输入、编辑、保存、传输、报告等各个环节,系统应自动为相关操作记录添加时间戳。
2.时间戳的准确性与同步
应定期对计算机化系统的时间进行校准和同步,采用可靠的时间同步协议和工具,使系统时间与标准时间保持一致。 对于多用户、多终端的计算机化系统,应确保所有终端设备的时间同步。对于跨时区试验,系统应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本地时间和/或转换为协调世界时(UTC),并明确标注时区信息,避免时间混淆。
3.时间戳的保护与完整性
时间戳记录应受到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篡改或删除, 确保时间戳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数据与元数据。元数据为数据提供情境, 包括变量名称、单位、变更前后的字段值、变更原因、试验主文件位置文件标识符、时间戳、用户信息等内容,描述数据的特征、结构、数据元素和相互关系。
应确保用于采集、处理、报告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计算机化系统经过充分验证,并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控制措施。 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
(一)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的主要目标是收集方案所需的所有数据点,所有相关观察结果都应及时记录,不得包含非必要字段。每个试验都应明确如何收集、修改、导入、导出、归档电子数据和记录,以及如何检索和传输这些数据。在确保试验参与者身份及数据保密性的前提下,研究者、监查人员、稽查人员以及检查人员应能够直接访问原始电子记录,包括稽查轨迹。
数据采集应在受控环境下进行,确保数据录入者的身份可识别、操作时间可记录,并且系统配置可防止或检测未经授权或意外的数据修改。数据采集过程应遵循ALCOA++原则。必须基于角色分配系统访问权限,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录入或修改数据点。权限分配应有记录。
1.源数据
源数据应在其最初生成的系统或媒介中被采集和保留。 在试验开始前应清晰定义所有源数据的位置,并在试验进行期间根据需要更新。
2.数据转录
如需要手动或通过验证过的录入工具将源数据(例如工作表、纸质病例报告表(CRF)、纸质日记或问卷)转录到计算机化系统中,应建立清晰、受控的规程,并确保转录数据的可靠性。在手动转录的情况下,应实施基于风险的方法以确保转录数据的质量,如双重数据输入和/或数据监查。
3.逻辑核查
计算机化系统应验证手动和自动数据输入,以确保数据输入符合预定义标准。逻辑核查应与方案相关,根据需要开发、修订、验证,并控制和记录单个逻辑核查的实施情况。 如果在试验期间的任何时间变更或暂停逻辑核查,应记录并说明理由。逻辑核查可以在数据输入时立即运行,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例如每天)自动运行,还可以手动运行。
逻辑核查应该以必要性为前提,不应导致偏倚,并且应该是可追溯的,例如因逻辑核查通知而发生的数据更正。
4.直接采集
如果使用电子数据输入设备和应用(如电子日记、电子病例报告表(eCRF))进行直接数据输入,或通过与数据采集工具直接连接的自动化设备(如可穿戴设备、实验室或其他技术设备)进行数据采集,所采集的数据应附带有关所用设备的元数据,如设备版本、设备标识符、固件版本、最后校准、数据生成者、事件的时间戳等。
(二)稽查轨迹
所有电子数据的原始创建和后续修改都应包含稽查轨迹以独立记录与数据创建、修改或删除相关的操作。稽查轨迹应存储在系统内部,必须由计算机生成并带有时间戳。
稽查轨迹应记录所有数据变更,并应能够被导出为动态文件。其中应包含(至少)以下信息:修改或删除操作发生前的原始值,创建或修改操作发生后的新值;执行操作的时间;执行操作的用户身份;操作的原因。
作为常规数据管理流程和质量控制的一部分,应定期审核稽查轨迹记录,以验证数据的可靠性,并检测潜在问题(如未经授权的修改、异常模式)。稽查轨迹记录必须是可读的(例如,清晰的报告)并以电子形式保留,其保留期限应与相关电子记录(源数据和试验主文件)的保留期限一致。
应确保危及盲态保持的信息不会出现在盲态用户可以访问的稽查轨迹中。
(三)电子数据的审核
电子数据审核可确保试验用数据的质量与可追溯性,可用于(但不限于)识别缺失数据、检测数据操纵迹象、识别异常数据/离群值以及在非预期或不一致的时间和日期输入的数据(数据点层面、试验参与者层面、试验现场层面)、识别不正确的数据处理(例如非自动计算),以及检测是否需要对试验参与者/研究者进行额外培训等。
1.数据审核
责任方应建立系统化、基于风险的规程和计划,利用计算机化系统的能力对采集的电子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及时、持续的审核。并视试验过程中的情况调整审核范围和频率。
审核过程应能识别缺失数据、异常值、逻辑错误、与方案或预先定义规则的偏离以及潜在的数据趋势问题。确保数据与临床试验方案要求相符。
审核活动(包括审核人、审核日期和审核结果)应有记录。
